第一节 沿革 一、自成系统前的农垦公安保卫机构
1947年,遵照党中央、毛主席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精神,当时黑龙江地区五省之一———松江省人民政府于珠河县(今尚志市)一面坡创建松江省第一农场(后改为宁安农场)。1950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个班行使治安管理职能。1951年初,该班奉命撤离。同年4 月,农场始设保卫干部,负责管理农场治安工作。
1948年,通北机械化农场(后改为赵光农场)成立警卫队,维持全场治安秩序。
1956年6 月,中央农垦部直属铁道兵农垦局在密山成立,统管牡丹江地区农场。农垦局设保卫科,农场设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58年10月,十万转业官兵进军北大荒。同年4 月,中央农垦部直属合江农垦局成立,创建一批国营农场,并管辖合江地区原国营农场。这一时期,农垦局设保卫科,各农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59年11月,铁道兵农垦局正式改为牡丹江农垦局。
1960年1 月,国务院决定撤消虎林县和饶河县,设立虎饶县,并与牡丹江农垦局合并,实行局县合一,设公安局,其它各农场仍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1962年,黑龙江省成立农垦厅,下辖九三、赵光、查哈阳、红色草原等4 个农垦局57个农场。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劳改农场外,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垦厅管理。其间,虽然垦区行政管理体制相对统一,但农场的公安机构仍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领导。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对东北国营农场的领导,进一步开发三江平原,决定将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合并,于1963年1 月在佳木斯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从此,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分为两个系统管理:一是原地方国营农场由省农垦厅(后改为省农场管理局)管辖;二是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均未设立公安机构,只设一名专职保卫干部,负责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省各农场(除友谊农场实行政企合一的县领导体制外)均设公安分局或公安派出所,隶属所在地(市)、县公安局领导。
1968年6 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建立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批示》,撤消东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厅,将所属农场以及黑河农建一师、合江农建二师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为5 个师、58个团的建制。1969年,兵团开发抚远荒原,新建第六师、6 个团,并将原三师的4 个团划归六师建制。
建设兵团时期的公安保卫机构基本按照军队保卫系统的层次设置:兵团设保卫处、各师设保卫科、各团(即农场)设保卫股,并在各营(即三级制农场中的分场)设保卫办公室或专职保卫干事。
在保卫处、科、股内设治安、政保、预审、内勤(秘书),审判机构。
197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改变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报告》。
1976年1 月5 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佳木斯成立,同时,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宣布撤消。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成立,下辖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嫩江、绥化、哈尔滨、大兴安岭、呼伦贝尔11个国营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局),共153 个农牧场。总局、管局机关设保卫科,隶属于总局、管局政治部,承担总局、管局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1976年2 月9 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的《改变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农牧场恢复公安分局建制,移交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79年9 月,由于国家行政区划调整,大兴安岭和呼伦贝尔管局及所属27个农牧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其公安保卫机构随之划出。
1976年至1980年,由于各农场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以及诉讼渠道不畅等原因,使公安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二、自成系统后的农垦公安机构
1978年4 月,国务院组织由21个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在对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政法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后,省公安局(后为公安厅)于1980年3 月11日向省人民政府呈送了《关于全省农场系统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在征得农垦部、公安部同意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3 月31日下达黑政发(1980)76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垦区成立公安机构,为政企合一性质的体制,行使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业务隶属于省公安局直接领导。总编制2627人。至此,黑龙江省农垦公安自成系统,总局设公安处,管局设农垦公安局、农牧场设公安分局(派出所)。1989年,总局公安处更名为省农垦公安局。
1998年,省农垦公安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
1980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公安处组织系统一览表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公安处
2003年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组织系统一览表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直属派出所
1980~2003年总局公安局(处)历届领导一览表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