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督察
第四节 督察
一、机构及职能
1997年6 月9 日,公安局下发黑垦公通字[1997]24号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党组关于成立督察机构的通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成立督察办公室,负责垦区公安系统的督察工作,受公安局党组和局长领导并授权,独立行使督察权,督察行为受纪检组监督。
二、督察工作
1997年6 月9 日,公安局下发黑垦公通字[1997]25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比较全面规范了督察工作。1997年6 月24日,公安局下发黑垦公通字[1997]31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关于督察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比较全面地阐述了督察处置权。1997年9 月27日,公安局下发黑垦公通字[1997]65号文件《关于成立督察委员会加强督察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督察委员会及常设机构督察办公室。督察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主任陈向阳、副主任葛百川、孙盛槐、裴玉芳,督察长裴玉芳(兼)、副督察长张大连。1998年3 月3 日,总局编委下发农总编办函[1998]1 号文件《关于总局公安局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同意公安局增设督察室,规格为正科级。1998年11月,督察室购买了督察头盔、武装带等专用装备。1999年,督察室配备了警用督察车辆,解决了督察机动、快速的问题。2002年3 月8 日,公安局下发黑垦公通字[2002]24号文件《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关于规范两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调整督察委员会的通知》,督察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主任陈向阳,副主任王咏江、裴玉芳,督察长裴玉芳、副督察长张文君。2002年3 月26日,公安局召开督察长、督察队长会议,全面总结督察工作,部署督察工作任务。2002年6 月,垦区公安系统开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