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装备
第二节 公安装备
一、机构
1980年,垦区公安装备工作由总局公安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各管局公安局装备业务由办公室管理。
1989年7月,总局公安局设装备科,各农垦公安局装备业务仍由办公室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费由农垦总局财务部门根据省厅要求划拨,按总局编委核定编制人数,不足部分及编外人员装备款,由管局自行解决。
二、民警服装
1980年,垦区公安机构组建时,民警着78式警用服装。
1983年,换发83式警用服装,至1985年换发完毕。
1989年换发89式警用服装,1991年换发完毕。
1998年12月底,进行换发99式警服前的量体工作,量体民警3214人,2000年开始换发99式服装。
1990年10月,垦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和从事消防保卫的人员换发90式消防服。
1994年12月,根据总局有关文件,公安民警服装款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0 元。
三、警用车辆及管理
1989年前,垦区各级公安机关有各种车辆311 台(不含消防用车辆);经过报废、更新,垦区公安系统的车辆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各种车辆达500 余台(不含消防专用车、摩托车),警车、吉普车、勘查车、囚车、货车等各类公安用车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对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能力、增强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1983)23号文件精神,农垦公安局规定了公安业务用车标准。
1989年7 月,农垦公安局开展全系统车辆大检查。
1989年12月,垦区对警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
1994年,根据黑公计装字(1994)49号文件要求,对公安特种车辆实行定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