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公安局关于全省农场系统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
附录
文献资料
批转省公安局关于全省农场系统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
批转省公安局关于全省农场系统
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
黑政发[1980]76号
各行署,地、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委、办、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局《关于全省农场系统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国营农场系统建立公安机构,为政体合一性质的体制,行使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在列入地方编制之前,编制、经费由农场负责。农场各级公安机关受农场党委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公安派出所长以上领导骨干调动、提拔、任免、应征得上级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农场系统各级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都要主动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有力地保卫农业生产的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