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农垦公安局设立交通警察机构的通知
关于在省农垦公安局设立交通警察机构的通知
黑公发[1991]76号
各有关市、行署、县公安局,省农垦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摆脱困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函[1990]93号)和《关于红兴隆等六个农场管理局所属农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公安局实行系统管理的通知》(黑政发[1990]139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垦区的交通管理,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决定在省农垦公安局设立交通警察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
省农垦公安局内设农垦交通警察支队(为副处级),编制45名;红兴隆、牡丹江、宝泉岭、建三江、北安、九三管理局内设农垦交通警察大队(为科级),编制各15名,计90名;在以上六个管理局所属农垦公安分局内设交通警察中队(为副科级),每中队编制为3 ~4 名,计332人,其中:宝泉岭56名,红兴隆56名,建三江64名,牡丹江52名,北安56名,九三48名。
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管理业务以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领导为主;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由农垦公安局负责。各级农垦交警队编制增减、机构变化,由省农垦公安局上报省公安厅审批。
二、职权范围
红兴隆、牡丹江、宝泉岭、建三江、北安、九三管理局所属农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农垦交警队行使同级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辖所属农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其它管局所属农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仍由属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三、交通违章的处罚和交通事故统计,使用全国统一的表格和罚款收据,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四、监理规费
农垦系统的监理规费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