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垦区成立公安消防机构的通知
关于垦区成立公安消防机构的通知
黑垦编字[1993]10号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在省农垦公安局设立消防机构的批复》(黑公政治字[1991]45号)和国家三部一委《关于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通知》([87]公安1 号)规定,为加强垦区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通知如下:
一、总局设立“黑龙江省农垦公安消防支队”,为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农垦公安局和省消防总队领导。
各管理局(不含哈尔滨管理局)设“黑龙江省×××农垦公安消防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管理局公安局和农垦公安消防支队领导。
各农牧场(厂)和局直企事业单位设×××公安消防中队(副科级),隶属所在地农垦公安分局领导。
二、职责
(一)按照国家消防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镇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镇建设和城镇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
(九)对消防器材,设备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三、人员编制
(一)农垦公安消防支队编制9 名,编制来源从省农垦看守所公安编制中划拨2 名,从绥化农垦公安局编制中划拨7 名。
(二)各管理局农垦公安消防大队,在原有各公安消防科17名编制的基础上增编18名,增编后总编制为35名。
(三)各消防中队人员编制218 名。
(四)经费来源:各管理局农垦公安消防大队新增人员编制的经费,从公安消防收费中解决,各消防中队经费由农牧场(厂)自行解决。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