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农垦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批复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批复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公安机构体制
改革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批复
公政治[1996]29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将我省农垦公安机构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请示》(黑公呈[1996]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农垦公安机构符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同意你省政府意见,将农垦区公安机构按政企分开原则进行体制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划归你省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
二、按《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你省农垦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机构名称应按地方公安序列相应改变;不再占企业编制,所需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由公安部会同中央编委办公室另行下达,目前要控制在4000名以内。所需人员要严格按照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从原企业公安符合条件的民警中录用,由地方公安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录用、任免、管理。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按《通知》规定的过渡办法,由你省农场总局负责。
三、农垦区公安机构按政企分开原则改革后,农垦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保卫组织负责。地方公安机关要落实保卫工作指导关系。体制改革中要做好责任交接工作。由你厅正式宣布撤消农垦企业公安机构。
四、完成以上各项手续和公务员过渡工作之后,按照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的有关规定,给录用的公安民警评授警衔。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