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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农垦总局系统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和编制配备的通知

关于省农垦总局系统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和编制配备的通知



              关于省农垦总局系统公安机构
               体制改革和编制配备的通知
                  黑编[1998]152号
  省公安厅、农垦总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现对省农垦系统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和编制配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和机构名称
  省农垦系统公安机构列入地方行政公安建制,实行省公安厅领导下的三级管理体制。三级公安机构的名称为:总局公安机关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各农垦分局公安机关称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为省垦区公安局的分支机构;大型农场和远离各农垦分局的中型农场设立公安分局(不再分设派出所)其他称派出所,均为各农垦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公安交通警察机构实行支队、大队两级管理体制。总局称省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农垦分局称省××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农场实行各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驻体制。
  农垦各级消防机构(不含灭火单位)均改为同级公安部门的内设机构。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全省农垦系统共核定公安编制3400名。
  领导职数。省垦区公安局领导职数为五职(包括正副局长、政委、下同);各农垦公安局领导职数,编制在70名以上的为四职,哈尔滨农垦公安局为二职,其他为三职。省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职数为四职,各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职数为三职。各农场分局、派出所的领导职数由省垦区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职责划分
  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要求,这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恢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包括妨碍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履行职责的违法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编制是国家管理的专项编制,不得自行增加,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已超编的单位要进行分流,实有人数要控制到编制数内,严禁超编运行。农垦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机构设置、名称、编制数见《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



               垦区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