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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林业、农垦公安机关呈请授权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省林业、农垦公安机关呈请授权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省林业、农垦公安机关呈请授权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请示的批复
                  黑公治[1999]10号
  省林业、农垦公安局:
  省林业公安局黑林公治[1998]5 号《关于呈请授权林业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请示》和省农垦公安局黑垦公呈字[1997]58号《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方便群众办证的请示》收悉,省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调查,经请示公安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林业、农垦地区面广、线长、点多、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创建人们满意公安机关”的要求,切实解决林业、农垦职工因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造成的群众领证难的问题,省厅同意将临时身份证的发证由农垦、林业公安机关直接办理,临时证由省林业、农垦公安局向省厅申请。发证工作原则上由林业管理局公安局、农垦管理局公安局办理,确因交通不便需下放林业公安局、农场公安分局办理的要经省林业、农垦公安局批准,报省厅三处备案。省林业、农垦公安局要加强对临时证的发证、管理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此批复从1999年10月1 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三处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