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工作权限的批复
关于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工作权限的批复
关于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
出入境管理工作权限的批复
黑公境[1999]6号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
你局黑垦公呈[1999]70号《关于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权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工作权限。
一、垦区公安局和各农垦公安局设立相应机构,名称应为:“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科”,简称为“外管科”或“出入境管理科”。
二、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对垦区辖区内的临时来华境外人员、常住境外人员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赋予垦区公安机关在垦区辖区内的出入境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辖区所管户籍的公民出国申请受理和审核,以及受理往来港澳台的出境申请。
四、出入境管理机构成立后,应抓紧学习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业务,尽快进入角色;应抓紧学习计算机应用基本知识,学习“黑龙江省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与省厅进行联网,适应出入境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黑龙江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