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公安系统“五二二一一”等级评比实施方案
垦区公安系统“五二二一一”等级评比实施方案
垦区公安系统“五二二一一”
等级评比实施方案
垦区公安系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为使垦区公安系统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世纪之中发挥更大、更好的职能作用,把垦区公安系统建设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规范、执法严明、装备精良、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同时为了保证按期完成垦区第二次公安会议所确定的“五年争优秀、十年创一流”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9]6 号和1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公安部加强队伍建设十二项措施和省公安厅加强队伍建设的十六条要求;进一步开展好“三讲教育”、“三项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和“学创”活动;坚持“五个不变”、突出“两个推进”、实现“二个目标”,为垦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二二一一”的具体内容:
“五个不变”,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不变;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不变;抓住“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工程主线不变;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满意为宗旨不变;突出队伍“两个素质”建设为重点不变。
“二化二上一争一创”,即推进公安工作规范化建设上标准;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上档次;五年争全省优秀,十年创全省一流。
三、等级评比办法
(一)每年按《规划》所确定的“两化”标准,在各农垦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中分三个等级评选一流、优秀、先进的“两化”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
(二)垦区公安局和各农垦公安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按《规划》中所确定的“两化”标准,分别评选一流、优秀、先进科、所、队。
(三)垦区公安局在全垦区刑侦和治安战线中开展评选“优秀探长”、“破案能手”、“模范警长”、“防控标兵”活动,每年各评选出10名。
(四)在垦区各级公安机关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评选10名“优秀领导干部”。
(五)在垦区各级公安机关(除刑侦和治安战线外)民警中,评选10名“最佳民警”。
四、具体考评办法:
此《实施方案》为期五至十年。
自下发后,每年内可随时评选,不受具体时间限制。具体办法是,先由参加评选的单位自报,按《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填表列出明细,由其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垦区公安局政治部,经政治部考核后报垦区公安局批准。
五、奖惩办法
(一)对评为一流、优秀、先进的“两化”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垦区公安局分别给予挂牌。评为一流的由垦区公安局局长或政委亲自给予挂牌。评为优秀的由垦区公安局副局长亲自给予挂牌。评为先进的由垦区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或副主任亲自挂牌。对评为一流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当年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局长和政委或教导员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副职嘉奖一次;连续三年保持一流的再重复奖励一次。对评为优秀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当年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作为评选优秀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二)对评为一流、优秀、先进的“两化”科、所、队由垦区公安局发桌牌或挂牌。评为一流科、所、队的主要领导,当年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该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副职嘉奖一次。连续三年保持一流的再重复奖励一次。对评为优秀“两化”科、所、队的主要领导,当年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作为评选优秀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三)对当年评选出的“模范警长”、“防控标兵”、“优秀探长”、“破案能手”、“最佳民警”、“优秀领导干部”,均给予嘉奖一次,并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两年获得同一荣誉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获得同一荣誉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四)按照《规划》的标准,在第一个五年内要有四个农垦公安局建成“两化”一流公安局、两个农垦公安局建成“两化”优秀公安局。在第二个五年,计十年内,要共有八个农垦公安局成为“两化”一流公安局,一个“两化”优秀公安局(科、所、队的创建比例各局自定)。对每两年所确定的目标没能及时实现的,取消当年领导的评优资格;对长期无法实现的给全垦区通报批评,并建议调换工作岗位(包括分局、派出所的目标)。
(五)按照《规划》的标准,在第一个五年内各公安公局及派出所要有30%建成“两化”一流、30%建成“两化”优秀;在第二个五年,计十年内,要共有80%的分局及派出所建成“两化”一流的局、所,20%建成“两化”优秀局、所。最终垦区公安全系统成为全省的一流公安队伍。
(六)对已被评为“两化”一流的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科、所、队,在两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称号,收回牌匾,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各农垦公安局指自身机关及直属单位)。
1 、干警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走火伤人,随意鸣枪造成后果的;
2 、看守所已决犯、犯罪嫌疑人脱逃,行政拘留所拘留人员逃跑,或发生其它恶性事故的;
3 、干警违法违纪应负刑事责任或后果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4 、本局、本部门内部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损失严重的;
5 、被上级机关、领导在垦区以上范围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以及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上受到批评(经查实批评正确的)。
六、具体执行及解释由垦区公安局政治部负责。
七、每年年终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兑现奖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机关为
经济建设服务四十条措施》的通知
黑垦公局发[2003]28号各农垦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四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各单位制定的相关服务措施,程序、时限等规定与《措施》要求不一致的,以《措施》为准。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