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件
第二节 文件
黑垦局呈[1989]1号
关于在北京设立黑龙江农垦驻京联络处的请示
省政府:
在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黑龙江垦区积极开展横向联合,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果。为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联系,把黑龙江垦区建成现代化的农副商品生产基地和内外贸出口基地的需要,我们请求在北京设立黑龙江农垦驻京联络处。其理由如下。
一、黑龙江垦区是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属省和农业部农垦局双重领导。现在垦区的基本建设计划、大中型水利工程投资、世界银行项目等均由国家单列,物资由国家直供,与中央有关部委有很多业务联系。
二、黑龙江垦区目前已经同世界上130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在北京设立联络处。加强同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联系,对于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搞好三江平原开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为办理垦区在京事务,历史上黑龙江垦区就在北京设有办事机构。1959年在北京东城区南小街东石槽5 号设立了牡丹江农垦局办事处。1963年改为东北农垦局办事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得到恢复。
拟设立的黑龙江农垦驻京联络处的主要职责:一是传达国家有关部委对农垦工作的指示,办理垦区在京的有关事务;二是负责垦区来京人员的接待工作;三是向垦区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四是办理垦区交办的其它事宜。
黑龙江农垦驻京联络处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接受黑龙江省驻京办事处的管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盖章)
1989年1月5日
黑京办发[1989]7号
关于拟同意省农场总局在京设立联络处的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我办最近收到省农场总局给省政府的《关于在北京设立黑龙江省农垦驻京联络处的请示》的抄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农场总局在京设立联络处的条件作了考察了解。现报告如下:
一、省农场总局很需要在京设立联络处
第一,农场总局属省和农业部农垦局双重领导,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基建计划及项目的任务相当频繁,设立联络处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人力和经费开支,更重要的是会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第二,农场总局在京现有十个大项目正在积极进展中,需要常驻工作人员进行衔接协调。为更多地吸引国内外资金与技术,搞好垦区开发等做出贡献。
第三,农场总局物资由国家直供,随着国家机构的改革,农场总局原先批准的机构有的已撤销,设立联络处以后,可继续同中央有关部门直接联系,避免物资直供断条。
第四,农场总局的前身在50年代末就在京设立过办事机构。近年来,农场总局同北京市的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它以雄厚的农业资源优势可为北京市提供副食与饲料,为抓好“菜篮子”和发展养猪事业提供的物质基础,农场总局同北京市的经济合作有着广阔的前景。 二、省农场总局在京设立联络处的条件已具备
1.编制已由农场总局编委下达,暂定为10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 名,工作人员8 名。
2.筹备小组已成立并到岗开展工作,共有3 人;
负责人:董知铎(总局检察院科长)
董道本(原新华农场书记)
王立功(总局外经外协处工程师)
3.办公地点在北京东直门内东羊管胡同68号,有8 间平房,面积240 平方米,设电话一部,号码为441364. 目前,还在联络另购一处办公房。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拟同意省农场总局在京设立联络处,纳入省办序列,由我办监督管理。当否,请指示。
黑龙江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盖章)
1989年3月2日
黑政办函[1989]12号
关于同意省农场总局在京设立联络处的批复省农场总局:
黑垦局呈[1989]1 号文收悉。根据国办发明电[1988]15号件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贵局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纳入省政府驻京办管理序列,请到北京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1989年3月9日
农总编字[1989]32号
关于总局驻北京联络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的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国营农场总局联络处:
你处1989年6 月13日< 关于总局驻北京联络处体制及编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1989]12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1989年3 月23日便函,总局驻北京联络处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驻京办管理序列,其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国营农场总局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按全民所有制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
二、联络处的职责: (一)负责传递国家有关部委对农垦工作的指示、信息,办理垦区在京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农业部农垦司有关会议和垦区来京人员的接待工作; (三)负责向垦区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组织经济协作; (四)负责领导和管理垦区驻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 (五)负责办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联络处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公室、联络办公室、接待科等三个科级机构,允许办公室使用人事科、劳资科两枚公章。
四、联络处的编制。联络处的总编制为10名,全部使用固定工指标,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调研员一名,其余各岗位人员编制由总局编委办核定,1989年劳动计划指标为10人,年工资总额1 万元整。
五、联络处的经费来源。联络处的经费原则由其所属的招待所等单位创收解决,现在解决如有困难暂由总局借给一部分,具体借款指标由总局财务处核定。
六、联络处下设的招待所为全民所有制正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按照招待所201张床位的规模,总编制为42名,其中使用固定工指标为5 名,其余37名为临时工指标,实行聘用制,各岗位人员编制的安排由总局编委办核定。1989年劳动计划指标为42人,年工资总额1万元整。
请依此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盖章)
1989年6月18日
[1989]农(垦)函字第47号
关子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的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要求在北京设立联络处一事,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我部最近也收到了黑龙江垦区报告,经研究,认为:黑龙江垦区是我国五大垦区之一,经过40多年的开发建设,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商品粮生产基地,而且与国内外建立了广泛合作关系,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北京设立联络处,对于便利与中直部门的工作联系,促进黑龙江垦区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为此,现将黑龙江垦区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双重领导,垦区计划、财务单列,物资直供,与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水电部、世界银行等部、委和机构的业务往来均在北京发生,国家对有关农业方面的计划、方针、政策的指导信息,可通过驻北京联络处及时转达到垦区。
二、黑龙江垦区经过40多年的开发建设,已拥有3 000万亩耕地,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力量,设有9个国营农场管理局,101个国营农牧场和43个总局直属单位。除农业、林业、畜牧、副业、渔业外,还有800 多个工业企业。今年国家又批准对苏边境口岸和贸易出口权。在京设立联络处将对垦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外贸易方面提供有利条件。对与北京市建立横向经济联系,开展物资产品交流,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黑龙江垦区至今仍有大批北京知识青年,他们希望垦区有一个驻京办事机构,融通感情,通报信息,密切来往,为互助互利发展两地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四、“文革”以前,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就有驻北京办事机构。“文革”间被取消。随着垦区事业发展,恢复设立驻京办事机构更感需要。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业务工作即将开始。
为此,特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盖章)
1989年10月17日
黑垦局函[1989]231号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子成立黑龙江省农垦北京经销处的通知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黑龙江垦区的资源优势和商品优势,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总局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农垦北京经销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经销处为副县(场)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驻京联络处领导,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小营。
二、北京经销处的经营范围:土产品、糖、酒、副食品、奶粉、食品罐头、食油、粮食、饲料、建材、纸张等。
三、北京经销处编制定为15人。基中:干部11人、工人4 人,设经理、副经理各一人,内部科室机构设置由经销处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北京经销处1989年工资计划指标9 000元。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盖章)
1989年8月16日
关于总局驻京联络处建立党支部的函省政府驻京办党总支:
我局驻京联络处已经正式成立,目前组织机构基本健全,现有党员7人。为健全党的组织,及时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我们建议即行建立党支部,由你处主管,总局党委协管,建议支部委员会由3 人组成,由联络处主任陈文华同志兼任党支部书记。
致此!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组织部(盖章)
1989年9月13日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设立驻北京联络处的复函
京政办函[1990]40号农业部:
你部关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的([1989]农(垦)函字第47号)收悉。
经研究,我市人民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设立驻北京联络处,编制不超过7人。请派出单位加强领导和管理。
特此函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1990年9月25日
黑垦局文[1992]335号
关于成立黑龙江农垦北京招待所的批复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现对你处关于《请求批准正式成立招待所的请示》批复如下:
为了更好的为垦区赴京人员提供食宿服务,总局同意成立“黑龙江农垦北京招待所”。具体开办手续,请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理。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盖章)
1992年9月23日
黑垦局文[1992]409号
关于黑龙江农垦北京经销处更名为黑龙江农垦北京经销公司的批复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现对你处1992年11月24日《关于申请更改企业名称的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局同意将你处所属“黑龙江农垦北京经销处”更名为“黑龙江农垦北京经销公司”。
二、同意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生产资料、柴汽油。
三、更名后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级别、注册资金等不变。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盖章)
1992年11月27日
京政办函[1998]46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变更名称的复函农业部办公厅:
贵厅关于申请变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名称的函[农办便函(1997)001号] 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黑编[1996]33号)精神,经研究,我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驻北京联络处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请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函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1998年3月18日
黑垦局办文11998]34号
关于同意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参加北京市房改的批复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现对你处《关于参加北京市房改的请示》(黑垦局京呈[1998]8号文)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总局同意你处参加北京市房改,同意你单位房改方案。
二、房改按当地政策实行成本价进行公房出售。
三、售房款要专款专用,该款项使用要按黑垦局发[1997]1 号文件规定,经总局计划、财务和房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总局委托办事处管理住房的异地安置干部,一并进行房改。
五、按照享受一户一次一处住房优惠的政策,职工须持原房产权单位和房改部门已退房证明方可购房。参加房改人员名单住房出售明细须报总局房产管理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盖章)
1998年5月25日
(98)农财(国资便)字14号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你单位《关于参加北京市房改的请示》(黑垦局京呈[1998]9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
二、出售过程中,售房价格、付款方式、折扣办法等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有关规定执行,并取得当地房改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做好相关的产权界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并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要求金额存入部机关及在京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售房收入进行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时,要经过认真论证,编制使用计划,报部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不准擅自动用。
四、房改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你单位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认真做好建立住房公积金、提高房租、集资建房等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将有关情况报部房改办。
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1998年5月27日
农总会字[1998]16号
关于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工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总局驻北京联络处:
黑垦局京呈[1998]1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工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同意刘向斌同志选为总局驻北京联络处第一届工会委员席;
同意徐静同志选为总局驻北京联络处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黑龙江省农垦工会(盖章)
1998年7月22日
黑垦青批字[1999]2号
关于总局驻京联络处成立团总支请示的批复总局驻京联络处党支部:
你单位《关于成立团总支的请示》(黑垦京呈[1999]1 号)收悉,经总局团委研究,同意你单位成立共青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驻北京联络处总支委会,统管总局驻京单位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工作,并隶属总局团委领导。同意郭念春同志兼任团总支书记职务。希望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工作领导的决定》(黑垦发[1999]18号)文件和《团章》建立健全团总支委员会,全面负责团组织建设和青年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充分发挥驻京联络处的窗口服务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共青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盖章)
1999年4月30日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建筑公司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在北京市建立经济联合体协议书
为了深化改革,搞好横向联合,充分发挥本企业的地区经济优势,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以下简称乙方)决定在北京建立经济联合体。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经过双方认真的讨论、研究和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建立经济联合体,双方可以通过横向联合,在商品生产、经营贸易、发展经济实体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双方都以自己的法人资格,在自己的经营范围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二、乙方需在甲方生产办公基地设立办事机构,为了解决业务营业活动用房,乙方向甲方投资4 624 650 元。
甲方向乙方有偿(指4 624 650 元投资)提供2 569.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乙方业务活动用房永久使用。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房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不经甲方同意,不准拆除或扩大外延建筑面积,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也不准拆自己使用的办公面积,必须保证整体楼房结构的完整性。
第二,如因进行内部装修、改造需要破坏结构时,必须经过甲乙双方技术人员研究达成协议或经过该楼设计单位许可方可实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三,楼房未竣工前,如果乙方要求提高原设计装修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甲方负责施工,提高部分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付给甲方,此费不计算在本协议第二条款投资总额内。
四、关于附属设施的使用和建设
1.锅炉房由甲方建设,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管理由甲方负责,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锅炉运行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按使用面积均摊,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供暖,因甲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浴室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筹建,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管理由甲方负责,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浴室服务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均摊。
3.食堂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筹建,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双方单立食堂,分别经营管理、分别使用。
4.电话由甲方负责解决安装,乙方按安装电话数量向甲方交付安装费,电话使用费另付。
5.庭院使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停放车辆和人员活动等方便。
6.厂装红线以外的上、下水、电、道路等市政建设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承担。
以上几项服务设施,甲方要热情为乙方服务、保证乙方正常营业。
五、有关行政管理问题
1.楼房的管理,甲乙双方按照自己的使用面积分别管理,水、电、卫生费双方自理。
2.粪便排污由甲乙双方共同担负。
六、投资方式
乙方按照分期分批的方式,分三期将投资金额付给甲方。第一期,在1989年4 月31日前,乙方先将100 万元投资款付给甲方(应以款汇出日计算),如不按期汇款,本协议视为无效;第二期,在1989年5 月15日前,乙方再付给甲方投资额240 万元;第三期,在1989年9 月底,工程全部竣工后(按原设计),经双方技术人员按图纸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乙方在12月底前将1 224 650 元投资全部付给甲方(以款汇出日计算)。如逾期不付者,罚欠款金额百分之十,甲方如不按期交付使用,每拖延一天,则罚款总投资金额的万分之二。
七、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违约或撕毁协议。否则,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或撕毁协议方单方负责,如因协议发生意外情况,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
此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持五份。
甲方单位: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乙方单位: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高保安(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刘文举(盖章)
198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