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文秘工作制度
第六节 文秘工作制度
一、保密制度
为使联络处干部、职工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1.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2.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3.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4.不随便复制、摘抄、私存、销毁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5.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密。
6.不准随便携带密级的文件、资料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外出等。
7.涉及密级的事情,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记的不记,不该说的不说。
(二)保密职责
1.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由处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人员具体主管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的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由我单位协办、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重要活动及国家领导人出访的日程、路线等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限制了解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6.积极支持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及时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中的先进。
(三)保密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2.对标有密级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3.总局或获取未公开的商业信息、总局未公开的财政状况和联络处的财务收支内容、状况(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除外)。
4.总局及部门领导来京办理的一些不宜公开的事项。
5.从特殊渠道获取的信息、珍贵资料等。
6.联络处尚未公布的方案、规定、人事安排等。
7.处领导暂不宜公开,而尚在运作中的活动内容。
8.领导之间不宜公开的谈话内容。
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立卷、归档
1.凡是记录和反映本联络处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和上级有关部门发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应由经办人或文书收集齐全交档案员,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
2.立卷时限:要求在第二年四月,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装订成卷。
3.案卷质量按要求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档案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
4.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三)档案借阅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绝密级的档案,由处主管领导批准,借阅机密、秘密级的档案,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密级外的可直接向负责档案的人员借阅。
2.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
3.所借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爱惜使用,不得损坏弄脏,乱划乱涂,剪裁和拆毁。
4.对有密级的档案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5.借阅档案材料,一般最多不超过七天,如到期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6.借阅档案的人员在出差、休假或调离职前,应将所借档案还清。
7.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应由接洽人员按档案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8.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并将利用效果、改进意见或要求及时告知档案管理人员。
(四)档案销毁
1.坚持档案销毁标准。按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标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销毁。
2.坚持档案销毁登记制度。经过鉴定,凡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
3.坚持审查批准程序。准备销毁的档案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档案销毁要有人监督,并注明销毁日期、批准部门、领导、监销人。
5.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剔除销毁时,按有关要求办理。
三、文秘 印信
(一)收文处理
1.本单位的来文、来电、来函由文书签收、拆封、登记,按程序办理,领导亲收的文函,送本人拆阅。
2.来文需按来文机关、党政文件名称分类等内容进行登记编号,送办公室主管主任阅批。
(二)阅文范围
1.上级来文,一般给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传阅,根据实际需要和文件内容,可送有关部门阅办。
2.传阅时根据文件内容,急需部门阅办的,可优先传阅。
3.离退休干部可到办公室参阅有关文件。
(三)阅文要求
1.传阅文件要及时送阅,及时回收(急件最多不超过2天,一般文件最多不超过7天),文件不得横传,不得将文件拿离单位阅,不得随意留存(如暂需留某份文件细阅,须通知文书)。
对不带密级的并对工作有长期指导意义的文件,可通知文书复印留用。
2.凡由部门承办的各级来文,须按领导指示意见迅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记载,文书及时反馈给领导。
3.阅文人要根据文书填写的“文件传阅单”查对份数,阅后签字(用黑、蓝墨水笔),绝密文件要单独送,并严格登记手续。
4.借阅文件时必须按手续登记,休假或出差前,要将文件退回办公室。
(四)行文处理
1.凡以联络处名义发出的文件、电传、函件等,由有关部门起草,并填写文件处理审批单经办公室核稿、有关部门汇稿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2.为保证发文质量,底稿一律使用钢笔(黑、蓝墨水)起草、修改。对不符合行文规定的稿,一律不接、不发。
3.打印时要按公文格式和字体、字号要求,做到页面清晰,左侧装订后,才能发出。
(五)印信使用规定
1.印章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联络处公章(含处主任个人名章)由文书统一保管。各部门公章由部门领导或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2.严格履行用章审批手续。联络处公章使用,对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对外一般由主管处主任审批(文书必须先审阅用印的内容,再填用章审批单)。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领导掌握,具体专业人员按财务制度办理业务。部门公章一般仅限业务活动。
3.对需上报的稿件、报表、材料等,必须经主管处主任审阅后,方可盖章上报。
4.单位介绍信统一由文书保管,填写内容要准确、真实,存根与正文相同。
5.对成册的空白介绍信的用后存根,妥善保管好。
6.不开空白介绍信。印章不许他人随意拿到外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