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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筹建

第二章 简史

第一节 筹建



                 项 目 审 批
                
  原东北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东总)是国家大型农业企业。至1966年已有国营农场40多个,职工10多万,耕地600余万亩。为了加速垦区发展,1966年春,东总党委决定建设一座年产3000—5000吨的小型氮肥厂,地点设在伏尔基河农场。并决定抽调魏洪俭、宋书义、王庭湘、何亚东同志组成筹建办公室,负责小氮肥厂的筹备工作。
  东总建设小化肥厂的报告报部以后,农垦部极为重视,立即向谭震林付总理作了汇报。当时,国家计划在“三·五”计划期间,拿出十亿元,建设二十个大中型化肥厂。谭震林付总理指示:农垦氮肥厂要建大的,不建小的,挤进二十个项目之内,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周总理最后作了批示,同意列入国家计划,在东北农垦总局建设一座大中型化肥厂。1966年7 月23日,国家计委以(66)计机字550 号文件下达农垦部:“同意在“三·五”化肥建设计划中补充列入东总建设一座年产合成氨五万吨(加工成尿素八万吨),以重油为原料的氮肥厂,建设进度为1968——1969年建成”并指出“该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你部商同化工部编制,报送国家计委审批,这个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由成套总局负责按计划分发,组织成套供应。”
  根据国家计委的批示,东总立即着手紧张的筹备工作。于1966年9 月26日向农垦部提出了《设计任务书》,拟议建厂地点在垦区范围内的汤原县地区(原汤原农场所在地)或者鹤岗新华地区(伏尔基河农场所在地),并要求化工部九院设计人员到现场协助勘查厂址,进行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以便快速把厂建成,投入生产,为垦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计委于1966年12月3 日以(66)计化字868 号文件对《设计任务书》作了批复:“一.同意东北农垦氮肥厂的设计任务书,建设规模为年产合成氨五万吨,加工成尿素八万吨,1968年开始建设,争取1969年建成,所需原料重油由石油部安排供应;二.氮肥厂的具体地址,由你部(农垦部)审定;三.建厂所需投资,由农垦投资解决;四。氮肥厂的建设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贯彻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办成一个亦工亦农、亦文亦武的大庆式企业”。
                 选 择 厂 址
  东总化肥厂的建设是国家的一项民用骨干工程。当时林彪为了实现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在基本建设战线上抛出了一条“靠山、分散、隐蔽”的方针,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全国基本建设的正常进行。东总化肥厂的建设,同样受到了林彪这条“靠山、分散、隐蔽”方针的干扰和破坏,突出地表现在厂址选择上。
  选厂址是建厂的一项重要工作,厂址选择的好坏对工厂的建设和生产,有着极大的影响。由于受到林彪路线的干扰和破坏,在选厂址这项工作中,走了很大的弯路,几次往返于深山老林之中,费了很大的周折,经过了多次艰苦的工作。
  1966年11月15日,化工部九院张尔骧等九名同志,根据化工部的指示来到东总,与筹建处的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了厂址选择小组,在东总工业处长宋广秀的带领下,于11月25日开始了第一次选厂址工作。参加人有化工九院的张尔骧等九名同志,东总有宋书义、黄振海、郝恒利等。选厂人员从佳木斯出发,对笔架山农场、友谊农场、密山县、北兴农场、七台河地区、汤原县等地作了踏查。返佳木斯后,又在佳木斯周围进行了调查工作。
  1966年12月10日,东总党委为了加强化肥厂筹建工作的领导,在政治部主任赵清景同志主持下,成立了“化肥厂筹建委员会”。由赵清景同志任主任,总局付局长高大钧、工业处长宋广秀任付主任。下设筹建处,由魏洪俭同志负责,工作人员有:宋书义、王庭湘、何亚东、刘殿章。并决定抽调部分专业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筹备工作。
  1966年12月11日,在筹建委员会的领导下,选厂址组进行了第二次选厂址工作,由高大钧、宋广秀带队,化工部九院的同志,以及黄振海、宋书义、郝恒利、刘殿章同志参加。对汤原、浩良河地区进行了调查。
  在两次厂址勘测的基础上,东总和化工部九院于1967年1 月18日,向农垦部和化工部提出了厂址选择报告。报告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方案:汤原——伊春地区的西北岔沟(即浩良河九公里);第二方案:汤原——伊春地区的长青沟(即浩良河黑瞎子沟);第三方案:佳木斯地区佳南太平沟,并作了比较。在林彪错误方针的干扰下,报告确定推荐第一方案,第二方案作预备,第三方案予以放弃。
  1967年1 月,上海“一月革命风暴”波及全国,农垦部“造反派”夺了权,成立了“革命造反委员会”。宋书义和刘殿章携带《厂址选择报告》到农垦部,得到了部的大力支持,基建局长景明远带领宋、刘,立即去计委和化工部基建局汇报。计委、农垦部和化工部基本同意东总和化工部九院的报告。于2 月13日农垦部“造反委员会”以(74)垦造字第四号文件作了批复:“我们于2 月7 日会同化工部基建总局主管同志和氮肥厂筹建同志研究了厂址方案,认为伊春地区浩良河的两个厂址符合靠山、分散、隐蔽的要求,在水电交通上也具备条件,同意浩良河地区作为氮肥厂厂址。两个厂址方案比较,西北岔沟荒地较多,贯彻亦工亦农条件较好,工程地址比长青沟好,但投资较大。两个厂址的山洪影响、地质等情况还有待进一步勘查。下一步可以侧重在西北岔沟进行,同时,对长青沟也要作必要的勘查,以便进一步分析比较。厂址问题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研究,由东北农垦总局商同黑龙江省计委、建委等有关部门确定,报部备案”。
  根据农垦部的批示,东总化肥厂筹委会于五月上旬着手对浩良河西北岔沟进行勘探工作。在勘探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把民用工程建在山沟里十分反感,纷纷提出意见,对林彪的“靠山、分散、隐蔽”方针进行了抵制。东总“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化工部九院和东总其他有关同志,根据群众意见,对西北岔沟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西北岔沟铁路线长(12公里),还要建一座铁路大桥,沟内地质、地势复杂,山洪影响大,供电、供水困难,投资也大,不适于化肥厂建设。因此决定放弃此方案,把厂址从西北岔沟拉出来,定在长青沟或砖厂附近。
  东总化肥厂筹建处的宋书义、刘殿章携带厂址变更报告,到国家计委,见到了化工局长姜一平。姜认为浩良河地区没有超过苏修飞机的飞行半径,不适宜建设大型骨干工程。指示在哈尔滨以南,五常附近,或东北三省选择厂址。根据计委的批示,东总和化工部九院的有关同志,宋广秀、张尔骧、宋书义、高书其、刘勇、胡人勇、陈书英等来到五常,会同五常县革委会,进行了实地踏查,一致确定大碾子沟口比较合适。报告送到计委后,计委于1967月9 月6 日作了批复:“同意把东北农垦氮肥厂厂址由原定的汤原浩良河地区改到五常县碾子沟地区。”批示到省以后,省革委会和武委会考虑到五常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地区,工程安排已满,又有重要设施,不同意在那里建厂,指示在南岔、晨明地区进行选厂址工作。
  根据省革委会的指示,1967年11月,由省革委会、东总和化工部九院的有关同志对南岔和晨明地区的晨明车站北偏东2 公里处,晨明车站南偏东1 公里处,桦阳车站南偏西2.5 公里处,桦阳车站西偏北0.5 公里处,进行了详细踏查。但由于没有充足电源,交通不便,水源困难,地质条件复杂而被否决。
  选厂组经过几番周折,越来越感到林彪的“靠山、分散、隐蔽”方针有问题。1967年12月,选厂组又重新向省革委会和省军区写了报告,申述对此方针的看法。报告强调东总化肥厂是民用工程,重要的问题是建设速度。并提出了把厂址定在浩良河镇西的建议。1967年12月31日,省以(67)龙江革委武字第55号文件正式批准,厂址定在浩良河车站西偏北砖厂旧址处,即现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