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十四节 公安

第十四节 公安



               体 制 沿 革
  一九六九年初,建厂工作开始。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化肥厂政工组设一名保卫干事,由沈阳部队调入的现役军人赵云峰担任。一九七〇年六月,设保卫组,隶属于厂政治处领导,人员增加到五人,保卫组负责人赵云峰。一九七四年政治处改为政治部,下设保卫科,科长陈荫林(赵云峰升任政治部代理付主任),人员增加到八人,设内勤、户籍各一人,外勤五人。一九七七年九月刘云龙同志任保卫科长。一九七九年三月陈荫林同志回保卫科任职。一九八〇年七月,农场总局系统按场(厂)成立公安分局,厂保卫科改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浩良河分局,分局长陈荫林,设内勤、户籍、刑侦、治安保卫。一九八二年七月,农场总局在红兴隆管理局召开治安工作会议,会上省公安厅授予各分局治安处罚权,因此分局根据会议精神设立了行政拘留所,开始执行治安拘留,从经济警察队抽调三人担任拘留所管教。
  公安分局同是化肥厂的职能机构,下设消防队、护厂队。
  消防队是一九七四年从安技科移交过来的,首任队长王洪喜,付队长赵厚超,付指导员孔祥忠。一九七九年王伟任支部书记(八二年调离),刘臣任队长。一九八四年二月,蔡智华任付队长。消防队的设备主要是建厂初期购进的水罐式、泡沫式消防车各一台。一九八三年又购进一辆三轮摩托,装配有干粉灭火枪。
  护厂队是一九七九年五月正式组建的,队长张水。负责正门、西门、铁道门的警卫值勤。它的前身是一九七二年六月由七连抽调的一个排组成的,警卫排长谢秋月,付排长魏志勇。七连撤消后警卫排划归保卫科,张淑云任排长,警卫排全是女知识青年,夜间由双人站岗。一九七六年知识青年分到车间,由各车间抽调男青年和老工人担任警卫,耿荣任队长。一九七七年警卫排划归厂办公室领导,负责正门、西门警卫。铁道门归供销科。一九七九年五月,警卫工作又归到保卫科,正式组建护厂队。一九八一年十月成立经济警察队,队长张水,付队长宁玉民,经警九人。门卫仍由原有人员担任,经济警察协助门卫,并负责护厂巡逻,及其它临时警卫、纠察任务,其建制归护厂队。
  化肥厂隶属兵团期间,保卫工作业务由兵团直工处领导,按军事体系保卫科有刑拘权,案件的诉讼上报直工处审理,兵团军事法院判处。一九七六年兵团撤消,案件诉讼呈报到南岔区公安分局审理,由地方法院判处。保卫科改称公安分局以后,隶属于绥化农垦公安局,但它只负责业务领导,案件诉讼仍呈报伊春市南岔区公安分局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治安案件,从一九七九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至一九八二年七月止,均呈报南岔区公安分局裁决,被拘留人送南岔拘留所执行。一九八二年七月以后,根据省厅授权,厂公安分局行使治安拘留权。
               建厂初期保卫工作
  一九六九年初,以兵团三师付参谋长朱少言同志为首的十五名现役军人,和原东总化肥筹建处的人员,进驻浩良河,开始了建厂施工准备工作。三月,黑龙江山区建设大队三百余人,开工建设二十八栋平房、单身楼和食堂兼俱乐部等生活工程。接着厂又从原东总机关、王岗农机校、兰化调入几百名职工,同年又从京、哈、齐接收一批下乡知识青年。一九七〇年三月哈市建筑公司进驻千余人,从二团调入六个连队计1300人。一九七一年进入设备安装,火电一处、省安装、吉林一化建、红旗总队等建筑安装队伍分别承建各个车间工号的设备安装。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中期,按照部队的要求,兵团禁止开展“四大”,加之施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互不了解,政治形势比较稳定。但是在大批知知青年集中的地方由于“派性”、“武斗”、“造反有理”的影响,时常在连队之间,这个地区知青与那个地区的知青之间,厂里知青与社会青年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厂内职工和当地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厂党委对青年队伍曾多次进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整顿,教育了大多数,惩治了少数闹事分子,对三名首恶者,先后送凤凰山劳动教养,因而稳定了内部秩序。但是,不久又相继出现偷鸡摸鸭、赌赙、流氓等不法行为。一九七三年党委下决心将屡教不改的十余人送往三师,调离化肥厂,这样对后进青年又是一次触动,对消除派性殴斗和偷摸等不法行为,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护 厂 警 卫 工 作
  建厂开始两年,是土建安装工程大会战。现场四通八达,物料遍地皆是。一九七〇月四月,厂用木杆夹樟子,抽调警卫人员把守路口,控制不法分子的偷摸行为。一九七一年底修建了围墙,虽不完整,但对维护厂内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九七二年六月建立了厂区出入制度,对进入厂区的施工人员,配发了“兵化”证章,并从连队抽调了一个排,自己动手修筑了正门、西门和铁路门等三个门卫室,补修了围墙缺口,开始了对厂区大门及炸药库的警卫工作。人员进厂要佩带证章,物资出厂要有手续,这对保卫国家财产、维护生产建设秩序、缉拿偷盗起到了应有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员的变化,对厂区出入制度做过几次修改补充,并组建了护厂队和经济警察队,更为认真的贯彻了厂区出入制度。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起到一九八四年底止,共查缉偷盗、违犯出入制度438 人次(属于本厂人员201 人次),共罚款351O.70 元,收缴新旧钢铁、水泥、木材、电线、玻璃、柴油、盐、尿素等物资多起,对保卫工厂安全,保卫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消 防 工 作
  消防工作,坚持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坚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坚持深入现场,会同安技、生产等部门,定期检查,消除隐患,训练义务消防队员,使生产岗位人员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知识。同时,还建立了防火制度,对动火进行了监督控制。为了吸取一九七四年绥棱特大火灾的教训,防止火烧联营,在家属区打通了防火道,在厂区拆除了木质暂设工程,在住户和宿舍中禁止使用电炉和乱接电线。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宣传教育抓得紧,在生产系统没有发生过大的火灾事故。但是在建厂初的几年生产不太正常,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均于入冬之初,发生了六起火灾事故:(1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晚上,厂外泵房工地临时工棚,烧火炕无人看守,引着木质工棚起火,烧毁棚内电机、办公桌及用品等;(2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白天,厂外加油站油泵靠背轮松动,出现火花引起汽油着火,烧毁油泵和一桶汽油;(3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白天,热电车间办公用帐蓬取暖铁炉烧红引起帐蓬着火,烧毁帐蓬、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资料等;(4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廿九日晚上,消防队北侧临建板房,由于三建水电队单身宿舍使用电炉,室内离人起火,消防队值班司机离岗看电影,延误出车时间,使火蔓延成灾,烧毁200m2 板房一栋,以及行李衣物等,损失价值五万余元;(5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七日夜间一时许,汽车队起火,由于值班更夫黄振国睡觉,火势蔓延,烧毁日本产15吨汽车吊一辆、铲车一辆,库房300m2 (其中临建车库200m2 )以及部分另部件,共损失18万余元,火因没有查清,给失职的黄正国治安拘留15天,行政上留厂察看二年处分;(6 )一九八〇年十月十七日晚,平房348 栋住户李福常,因在小棚内点蜡照明引起木柴着火,蔓延房屋,烧毁半栋平房木质屋顶,危及三户职工,损失约6000余元,给李福常行政记过处分,赔偿火灾损失5%.
               严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自建厂以来,刑事犯罪活动在我厂表现是比较突出的,主要是盗窃案件,其次是流氓犯罪案件。十五年来共查获犯罪分子65名,其中社会成员犯罪9 人,厂职工犯罪56人。在这56人中,老知识青年占37.5% ,新就业的青年占58.3% ,老职工占7.7%. 其中有二人(赵明远、王全武)返城后又重新犯罪,于一九八三年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分别在哈、佳被处决。
  仅一九八〇年以来,通过破获案件,共收缴赃款7384.96 元,(已退还原主的财,物除外)其中八〇年238.55元,八一年1979.71 元,八二年2006.85 元,八三年2240.26 元,八四年719.59元。
                   案  例
  (一)一九七〇年五月,化建营一连转业兵张福仁,在去南岔途中,于货车上与女青年郝凤莲相遇,张起歹意,追逐该女,企图奸污,郝爬窜几节车箱,张紧追不放,致使郝无奈跳车,创破头部死亡。张福仁经兵团军事法院判处十年徒刑,八一年刑满回厂。
  (二)一九七四年,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打击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的犯罪活动,共查获二名奸污女知识青年犯罪分子。一个是食堂管理员麻长亮被判处二年徒刑,一个是农场职工田文,被判处五年徒刑。
  (三)电气车间知识青年薛志德,因工作需要,借到供销科当采购员。一九七四年因不满供销科长王庭湘令其回车间工作,怀恨在心,乘春节回哈市探亲之机,于二月九日潜回浩良河,破王庭湘家门入内,撬开桌锁偷走现金、半导体,全国粮票和花生米等物。破案后,经审查薛是一个贯犯,曾在哈市、玉泉、南岔等地做案20余起,盗窃衣物合价二千余元。经兵团军事法院审理,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八年。一九八〇年根据新刑法,经南岔区人民法院改判六年,已刑满释放回哈。
  (四)一九七六年,厂安装队安装三号锅炉,存放在热电现场的钳工工具箱,先后有30多个被砸,将工具盗窃一空,损失二千余元,严重地影响了三号炉安装。在群众的协助下,于当年八月中旬破案,缴回大部分工具。犯罪分子是热电车间马国峰、锅炉班长崔玉金。马犯被判处徒刑五年,崔犯被判徒刑四年。马犯亲属上诉伊春市中级法院,改判二年半徒刑,一九七九年春二犯释放回厂。
  (五)热电车间徐念祥,一九七六年春,在浩良河镇街道、公厕等处,先后路劫、强奸、强抢三名妇女(其中一名孕妇,一名抱小孩妇女均是我厂工人),弄得浩良河镇人心慌慌,南岔公安局集中干警侦查未获。该犯于当年八月又去香兰,在光天化日之下路劫两名妇女。犯案后,从其宿舍糊床纸里、走廊暖气片里起出路劫手表二块,徐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六)一九八一年十月初,空分车间邵春、孟宪臣,与造气车间王义林三人合谋,先后盗窃三化建在空分车间施工现场工具三次,价值二千余元,使一个小组的工具被洗劫一空,严重地影响工程安装。首犯邵春被判五年徒刑,王义林被判二年徒刑,孟宪臣治安拘留15天,行政留厂查看处份。接着又破获了一批盗窃案件。于十一月七日厂召开了有千余名职工参加的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当场由南岔区公安分局宣布刑事拘留齐国亮等七名盗窃犯,宣布开除邵春、宋军、齐国亮等九人的厂籍;同年十二月廿日由南岔区人民法院来厂公开宣判齐国亮等八名罪犯(除代善义外均判处徒刑或拘役)。
  (七)一九八二年,尿素车工人孙秀财,勾结哈市平房粮管处工人陈宗华,通过陈的岳父及其亲属的关系,盗用肇东县建设局宋站房地产管理站作废的公章,及该站的银行账号,从商店购买的合同用纸,伪造小径木假合同单,由孙秀财出面到山东平原、河北晋县、安新等地,签订假合同五份,骗取现金9 ,600 元。陈犯还假造木材合同一份,骗取齐市省三建公司预付款二万元,均被他和连襟张奇动用挥霍。孙、陈二犯在《中央打击经济犯罪决定》公布后,于三月底在哈市投案自首,经伊春市南岔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孙、陈二犯各有期徒刑五年。
  (八)一九八三年,原热电车间工人王全武,勾结其车间青年工人结成盗窃团伙,在厂内和集体宿舍内行盗多次,共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仟余元。
  (九)一九八三年八月。在全国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在南岔区统一布署下,厂于八月十九日开始第一战役第一仗的搜捕,先后收审23人(地方收审我厂三人不包括在内),查获以尿素姜万昌为首的流氓团伙一个,以流窜犯徐军为首的盗窃团伙一个(四人全是社会人口)。通过这场斗争,共捕判10人(其中社会人口五人),管制三人,劳教五人。
               实 施 治 安 处 罚
  一九八〇年七月,厂保卫科改为公安分局,开始行使治安拘留权,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给予了罚款或拘留处理。到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止,共罚款299 人次,其中社会人口97人次,罚款总金额4502.50 元;共拘留79人次,其中社会人口21人次,两项合计378 人次,其中结伙打架26人次,赌博107 人次,扰乱社会秩序27人次,殴打他人37人次,偷盗少量财物148 人次,损坏公物4 人次,流氓6 人次,其它23人次。
                 户 籍 工 作
  一九六九年,先后两次从兰化调入160 余名老工人和技术干部,他们很大一部分人是为了解决家属的农村户口而来本厂工作的。一九七〇年初,经兵团批准同意将上述人员在农村的直系亲属迁来同居,落“兵团”内部户口,由兵团供应口粮和发放票证。开始仅200 余人,一九七四年以后,厂陆续从兵团内部调入一些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地方一律不批落城市户口,全部落入兵团户口,到一九七六年猛增到1200余人。一九七九年大批知识青年返城,补充人员及随迁家属均来自各农场。随着事业的发展,厂成立小学、中学和职工学校,所需师资均由农场调入。此外,从老厂调入一部分技术人员和老工人,也都是为解决农村亲属户口而来。到一九八四年底,自管户口总计2527人。由于这部分人口吃的是总局自产粮,地方把这部人列入农村人口,换发农业户口簿,但实际上这部分人是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