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法庭
第十五节 法庭
1983年以前,浩良河地区(含化肥厂)未建法庭,民事案件统由南岔区人民法院受理,当地群众感到十分不便。为此,根据群众的要求,经南岔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于1983年元月份,成立了由政府和企业合署办公的浩良河人民法庭。地点设在化肥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庭的职责范围是:调节和审理浩良河地区的民事纠纷和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基层人民调节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法庭由五人组成(区法院配备二人,化肥厂配备三人),受化肥厂和区法院双重领导。张跃忠任法庭付庭长,王晶、陈淑霞、李洪武任助理审判员,韩敬华任书记兼法警。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感到合署办公利小弊多,牵扯企业精力很大,同时这样的法庭(政企合一)也不符合要求,后经化肥厂与南岔区法庭磋商,并征得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1984年3月,法庭改由化肥厂专设,只负责调节和审理化肥厂内部的民事纠纷,和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社会上的民事纠纷,仍由南岔区人民法院调节和审理。
自1983年初,到1984年底为止,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8 件,调节简易民事纠纷38件,处理人民来信29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16 次。同时,法庭还通过公开审理,共青团和计划生育办召开的各类会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法制观念,保证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