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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资

第四节 劳资



  机构沿革
  劳动工资科的前身,是兵团浩良河化肥厂办公室军务。这种组织机构,是按部队体制建立的。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业务,在厂办公室领导下,设一名军务参谋负责。劳动工资科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份正式成立。
  科领导更迭如下:
  一九七三年六月,科长赖正中;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付科长郭树莱;
  一九八一年四月,科长祝天永,付科科郭树莱;
  一九八三年四月,付科长郭树莱、马付山;
  一九八四年一月,科长郭树莱、付科长马付山;
  一九八四年十月,科长关长尧,付科长马付山;
  劳动调配
  截止一九八四年底,拥有职工2702人,其中生产一线工人1327人,工程技术人员210人。
  职工队伍有以下八种成份构成:一是建厂初期从兰州、吉林、大连、刘家峡等化工企业和本省其他企业调入的一批干部和工人;二是兵团内部各师、团,如一师二团,四十三团,二十六团等原建制调入的;三是由京、沪、津、哈、齐、牡等城市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安置来厂的;四是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五是部分现役转业军人;六是一九六九年因大批青年返城从友谊农场调入的初、高中毕业生;七是一九八三年三月由职业高中分配来的;八是本厂就业的职工子女。
  现有职工队伍中,青年工人约有1980人,占全厂职工总数的75% 左右。为了提高他们的技术操作水平,分别送往兰州、刘家峡、大连等化肥企业培训,较快的掌握了专业技术,在生产中成为主要技术力量。一九七八年刮起了返城风,有1277名知青返城,使生产处于瘫痪状态。为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又从总局各农场调入一批初、高中毕业生,充实了职工队伍。经过培训后,初步掌握操作技术,确保了一九八〇年十月份一次开车成功。
  劳动工资
  一九六九年在册职工720人,月平均工资为43.19元。
  一九七二年五月一日根据(72)兵化财字5 1 号文件,建厂初期工作艰苦,生活费用较高,对在职职工实行施工补助费,每人每月6.00元。
  一九七三年根据(71)国发90号、(73)农林(垦)字第32号文件,有266 名职工升了一级工资,30名职工升了两级工资,45名职工纳入近似工资等级。经过这些调整后,全厂平均月工资为43.34 元。
  一九七七年,根据国发(1977)89号、(77)劳薪字110 号、(77)劳薪字137 号、(77)农林(垦)字第23号和(77)劳薪字第96号文件精神,有1946名职工进行了调整工资。经过这次调整后,全厂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
  一九七八年,有百分之二的升级面,共57名职工升了一级工资。
  一九七九年根据国发(1979)45号、龙农总字(1979)285 号文件精神,因为付食品提高销售价格发给职工付食品提价补助,每人每月5.00元。


  一九八〇年,根据国发(1979)251 号文件精神,给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 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工资。这次有1095人升级,升级后全厂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
  一九八二年,根据国发(1981)44号和黑调资办(1981)2 号文件精神,对文教、卫生偏低人员工资进行了调整。这次有180 人升了一级工资,47人升了两级工资。
  一九八三年,根据黑劳薪字(83)165 号文件,为一九七七年升级时,因受七元限制,而未长满级差的232 人补齐了级差。
  根据国发(1983)65号和劳人薪字(1983)369 号文件,对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了调整工资。有1986人升了一级工资,36人升了两级工资,这次升级后,全厂月平均工资为52.36 元。
  一九八四年浩化52号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农总工字(1983)37号,农总劳字(1983)39号文件精神,经单位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厂长批准张玉良等十六名同志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此外,还实行了保健费、施工补助费、付食品补助,奖金等,职工的月平均收入已达76.45元。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厂内实行工资改革,有2462人受益,月人平均增加收入14元。
  劳动定额、劳动定员、技术考核
  一九八二年底开始抓劳动定额的工作。一九八三年六月份,派往各有关厂矿和化工部劳资司劳动组织处考查,了解化工厂定额制定和定额管理,同时收集了全国同类型企业定额标准和其他各部的部发标准。目的是制定出具有我厂特点的劳动定额标准。
  一九八四年二月份,由劳资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对制定定额范围、内容、标准进行了探讨,经过努力,现已制定了一、二、三检修、电气车间、仪表车间、机加车间、防腐车间的劳动定额,待厂审定印刷下发。
  厂内没有定额的单位,如土木建筑、机械安装、机械加工、采暖通风、给排水等项工作,均按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如化检、电气仪表维修,实行工作票制,根据时问、数量的要求,依着过去的经验,进行估工法定额。
  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有计划的进行全员培训,是克服忙闲不均,人浮于事,工作散慢的主要途径。
  首先,对班组进行了整顿,建厂以来至一九八四年三月份,我厂自然形成了243 个班组(不包括包机组)。一九八四年四月份根据“化学工业企业管理”中规定的原则,对全厂班组进行了整顿,整顿后为130 个,十一月份又批准六变为一个班,计131 个班组,比过去自然形成的班组少了122 个。这样减掉的班长,充实到各包机组,使包机组的力量得到了加强,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工作。
  一九八一年经总局劳资处核编定员为2800人,现有人数为2658人。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两改一开”总体方案,成立了企业改革办公室。以化工部颁发的《国内大中型氮肥企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企业编制定员标准资料选编》为依据,结合我厂具体情况,又重新核定了编制定员。新的编制定员为2571人,设有26个科室、16个车间和职工医院、子弟中学、子弟小学、职工学校、汽车队、驻哈办、农场及家属生产服务公司。
  各单位编制定员情况详见附表。
  为促进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提高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素质。从一九八〇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全厂性的技术(业务)考核,包括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两项内容。考核好坏与奖金挂钩。一九八四年又结合工资改革,人员定岗定位,对全厂职工进行了理论与实际的考核。经过考核,其中有一科不及格者,可经过三个月的再学习,补考合格后,予以定岗定位,再不及格者,列入编外。
  一九八三年实际参加考试人数1488人,不及格人数为3人,合格率达99.8%。
  一九八四年实际参加考核人数1320人,不及格人数为4人,合格率达99.7%。
  奖励与惩处
  从一九八〇年起,制定了奖励和惩处条例。
  1奖励的原则是:
  (1 )、具体体现责、权、利的三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 )、奖励本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的原则。
  (3 )、奖励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4 )、奖金来源按总局核定的指标提取。
  (5 )、月份奖金额,按月份完成生产利润中的5 ——10% 提取。当月生产计划未完成没有利润可提,在下个月份中累计计算,两个月合并计奖。
  (6 )、奖金分配实行百分计奖法,两级分配制。即:厂分配到单位,单位分配到个人。
  (7 )、按技术(业务)要求的深度,工艺繁简程度,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奖金分配系数。
  (8 )、全厂除土木、车队、商店、农场、菜队、铅印室、哈办单独计奖外,均实行生产综合奖。
  2,奖励系数的划分(详见附表)
  3、考核
  全部考核工作,均以厂下达的以包保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和考核标准为主要考核依据,由分口主管部门和厂长考核。为严肃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不做任何客观分析。
  考核办法采用专业归口横考、不定期抽考和三级纵考三种形式进行。专业归口横考即专业指标由主管科室考核;不定期抽考即由厂考核组对各项指标抽查考核;三级纵考即由厂领导考核车间、科室,车间、科室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
  4、奖金的计算
  (1 )、得奖人数的确定:按月末实有人数计奖。


  (2 )、单位总分的确定:(100 分×单位系数十考核分数)×单位月末实有人数。
  (3 )、厂分值的确定:采用求值法,即:厂月份投放奖金额÷各单位总分之和。
  (4 )、各单位应得奖金额:厂分值×单位总分。
  5、不得奖的规定
  (1 )、各种重大事故的责任者三个月不得奖;一般事故的责任者当月不得奖。
  (2 )、工伤事故的责任者当月不得奖,非责任者工伤休息满三十天者当月不得奖。
  (3 )、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半年内不得奖。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得奖;受留用查看的职工,留用查看期间不得奖;缓刑和管制人员,在缓刑和管制期间不得奖;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处理。
  (4 )、违犯劳动纪律者,按考核标准扣发。
  (5 )、受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者,当月不得奖。
  (6 )、不听从分配,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者当月不得奖。
  (7 )、停职检查或通报批评者,当月不得奖。
  (8 )、疗养人员,进修人员,代工资上学人员,月份在厂工作不足半月者,当月不得奖。
  (9 )、违犯考勤管理规定的责任者,当月不得奖。
  (10)、各种假累计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当月不得奖。计划生育假则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处理。不超过三十天的跨月探亲假,一个月不得奖。
  (11)、计划外生育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到生育后一年的时间内,男女双方不得奖。
  (12)、早婚者,早婚期间不得奖。
  (13)、长期(指三个月以上)患病人员,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复工后,试工期间不得奖。
  6、历年发放奖金统计表


  7、惩处
  建厂以来共有219人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其中除名的有4人,开除厂籍的有24人。
  劳动纪律
  从一九八一年底组成岗检组,由劳资科、办公室和政工部门联合组成,专门负责劳动纪律的抽查工作。对抽查出违犯纪律人员,根据违纪的程度不同,处以不同形式的经济制裁,分列在奖金分配办法中和纳入厂规厂法处罚条例中。
  1 、在岗位睡觉、脱离一人次扣当事者奖金1O元,当班班长2 元,单位值班人员2 元。又根据八三年企业浮动升级的有关规定,决定发现在岗位睡觉一次者,扣发半年浮动工资,发现在岗睡觉二次者,取销浮动升级工资。
  2 、在岗位上打扑克、下象棋、打球等游艺活动,每发现一人次扣当事者奖金15元;当班班长3 元;书记、主任各2 元。
  3 、在岗位洗衣服、做私活、看小说,每发现一人次扣当事者奖金8 元;当班班长2 元;书记、主任各1.5 元,夜间扣值班人员1.5 元。
  4 、迟到、早退每发现一人次,扣当事者奖金5 元;早退一人次扣当班班长1 元;主任、书记各1 元,夜间扣值班人员1 元。
  5 、考勤不准,每发现一处扣班组考勤员1 元;若有意作弊,扣作弊者当月奖金,主管领导和劳资员没发现,扣主管领导和劳资员2 元。
  6、出勤率95%,每降低1%,减1分。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违纪率逐年下降,一九八二年全年抽查出违纪人员144 人次,一九八三年134 人次,一九八四年一至十月份9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