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策法规 第四节 政策法规
双鸭山市在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双鸭山市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计划生育规定和细则。现行的生育政策总的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
1983年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1983〕10号文件《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了补充规定:
一、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一般结婚年龄要按法定婚龄推迟 3年为晚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照顾。
1、未婚青年患盲、聋、哑、肢体不全等残疾,虽未达到晚婚年龄,但其家庭在生活照顾上确实有困难的。
2、男女青年父母双亡而又都是独身无依靠,生活困难影响参加生产、工作的。
3、老人瘫痪、卧床不起,确实需要人照顾的。
4、女方到晚婚年龄,男方年龄略低于提倡的晚婚年龄。
5、煤矿井下采掘工人,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凡属于照顾结婚者,不能列为奖励对象,此种情况早婚的必须坚持晚育。
二、对实行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励和照顾。
1、对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婚假延长到15天,农村社员减免当年50%的义务负担。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
3、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本人可多承包一份责任田,多分得一份自留地。
4、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入托免收托儿费,入小学免收学费到14岁。
5、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延长产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如工作需要不能延长产假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6、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所在单位给予营养补助费 10元,流产或引产同时做结扎手术者,发给营养补助费20元。
三、对不按计划生育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1、对计划外生育 2胎和多胎者,除按规定罚款外,同时必须落实绝育措施,经教育后,仍不落实节育措施者要加罚200元。
2、干部、职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经劝阻不听者,在发现的第一个月里扣发夫妇双方工资5%,如继续不听劝阻而坚持计划外怀孕和强行超生的可增扣,扣发的工资在终止妊娠后方能补发,如强行生育,扣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3、新生婴儿要立即报户,对于生后3个月内不报户者罚款50元,依次每加一个月加罚10元,对于有意隐瞒,不报户者加罚200元至500元。如发现溺婴、弃婴触犯法律要依法惩治。
为切实兑现奖惩政策,市政府于1984年12月又决定:
1、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但没发给抚育费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只要能开支,就要从职工办证之月起补发抚育费。
2、办证后因独生子女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助。
3、对结扎后再通而怀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节育措施者可在原规定营养补助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4、夫妻双方都是农民,1984年底以前受超生2胎罚款的,一方已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并愿一次性交齐超生子女费的,可减罚总额的30%。
5、对有交纳超生子女费能力而拒不交纳者,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交纳。对生活确有困难,交不出超生子女费的农民,须经村委会研究,乡政府批准,可以挂帐,但要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利息。
附:①双鸭山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及独生子女情况统计表
②双鸭山市出生孩次及节育手术情况统计表
双鸭山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及独生子女情况统计表
表3—11 (1978—1985年) 单位:人
双鸭山市出生孩次节育手术情况统计表
表3—12 (1971—1985年) 单位:人
附:双鸭山市人口发展预测
双鸭山市人口发展预测
根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经省电子计算站运用电子计算机预测结果,双鸭山市自1981至2001年的人口发展趋势按高、中、低3种预测方案,20年内,双鸭山市的人口将持续增长。
如果全市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按高方案(即平均生育2.0胎)到2000年,全市总人口可达555 194人;
如果全市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按中方案(即平均生育1.5胎)到2000年,全市总人口可达509 533人;
如果全市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按低方案(即平均生育1.0胎)到2000年,全市总人口可达463 708人。
根据预测表明:
1、双鸭山市人口发展趋势为增长型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即或在目前一个时期出现大幅度下降,在一定时期内,人口总数仍然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如果育龄妇女平均生育率按低方案生育 1.0胎计算,人口总数将持续增长22年,然后方能下降;如果育龄妇女平均生育率按中方案生育 1.5胎计算,人口将持续增长30年,然后方能下降;如果育龄妇女平均生育率按高方案生育 2.0胎,人口总数将持续增长60年,然后方能稳定。
这种持续增长的情况,充分反映了本市人口年龄构成轻的特点。原因主要是70年代中期以前生育高峰形成的结果。
2、男、女性比例始终正常
1982年全市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50.95%,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 49.05%,性别比(男性占女性人口)为103.85%。到2000年,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 50.6%,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49.4%,性别比为102.43%。20年间,总人口性比例一直在104—102%之间浮动,略有下降的趋势,男性下降是由于人口老化造成的,因为在老年人口中,女性的死亡率一般都低于男性,这对青少年和成年人口的性比例无影响。
3、双鸭山市人口近于老年型
如果按中方案,育龄妇女平均生育率1.5胎计算,到2000年本市人口将由年轻型人口转为成年型人口,并接近老年型人口。
附:人口年龄构成对照表
人口年龄构成对照表
表3—13
从年龄构成对照表中看出,本市到2000年,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 12.81%,老年人口比重则上升8.38%,老少比也随之上升18.64%。年龄中位数将上升 12岁,成为完全成年型并接近老年型。
4、抚养人口逐渐减少
1981年全市劳动人口(男15—59岁、女15—54岁)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7%,如果按中方案预测,到2000年劳动人口占63%,增长6%。平均每个劳动力抚养系数由1981年的 0.76%,下降到2000年的0.51%。到2000年社会人口的平均年龄将由1981年的24.7岁增到32.5岁。人口平均寿命也将由1981年的70.51岁提高到2000年的73.19岁。
预测情况表明:虽然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但由于劳动人口增长幅度较大,并随着少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劳动人口负担系数也明显降低。但随着人口老化状况的发展,20年后抚养系数又将逐渐呈现增高的趋势。
为此,①在未来20年内,必须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把育龄妇女平均生育胎次降到 1.5胎以下,出生率降到15‰以下,总人口控制在50万左右。
②大力提高人口的文化水平。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共有文盲、半文盲人口73 343人,占总人口的17.63%,占 6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19.52%,居全省 7个直辖市的首位。全市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包括大学肄业)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 5.85%,低于全省 6.9%的水平。因此,必须大力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高等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
③统筹规划,搞好劳动就业人口的安排。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劳动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为241 588人,占总人口的58.1%。如果按中方案计算,到2000年劳动人口可达320 905人,占总人口的62.98%,增长4.88%。
附:双鸭山市社会劳动人口增减情况表
双鸭山市社会劳动人口增减情况表
表3—14 单位:人
上表说明,全市退出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和要求就业的人口将大大超过退出劳动年龄人口数,因此,广开门路,安排就业将是一项重要工作。
④大力举办社会福利事业。老年人口的增加要求社会相应地提供和增加老年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和设施,婴幼儿1997年前并未明显减少,特别是独生子女居多,也必须完善婴幼保健措施。
附:双鸭山市老年、婴幼人数变化情况表
双鸭山市老年、婴幼人数变化情况表
表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