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规划管理
1956年建市后,即开始编制城市中心区总体规划,并由市政府建设科负责规划管理。1962年城市建设局内设规划科,负责对私人盖房批发房号和房产执照,但无具体管理办法,原则是只要不在主要街道旁,不影响交通、防火,就可盖房。1977年开始,划定了私人建房区域,凡个人建房,需提前到规划部门提交建房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建房。对新建小区实行成行成片布局,保持住宅的合理间距;注意了市政公用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1984年,双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后,市政府加强了规划管理工作,颁布了《双鸭山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分 7章51条,对实施规划、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审批、市容、市政工程、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处理等做了具体规定,使城市建设走上了以法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