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一、公有房产管理
公有房产管理有公房维修、公房租赁、公房租金、公房分配、公房互换、旧房出售等6项内容。
公房维修公房维修分直管房产维修和单位自管房产维修。
直管房产维修:1962年2月,市成立了直管住宅修建科.既搞维修又搞新建。1970年,成立房地产管理站,1974年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处,同时成立尖山地区房地产管理所,下设 2个小修队。到1985年底,直管住宅完好率达70%。直管住宅的维修费来源于城市维修费和收缴的房租。
自管房产维修:中省直企业和市政较大企事业单位的房产实行自管。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维修。矿务局是全市最大的自管房产单位,占全市公房的70%.设有专门管理、维修机构。按照矿务局制定的《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公房租赁截至1985年,市直管住宅98 845平方米,全部租赁.承租户数2 195户。单位自管住宅1 368 265平方米。承租户数26 000户。
公房租金直管住宅租金的收费标准,根据房屋质量、结构及室内的设备不同而分为不同的档次。楼房(瓦盖、砖墙、地板、上下水、厕所)每平方米收费 0.15元;平房(石瓦结构、自来水)每平方米收费 0.10元。租金收费一律按住宅的居住面积计算。自管住宅租金管理各单位自定。矿务局自管公房租金按居住面积收费,三、四级宿舍(砖瓦结构、地板、上下水、厕所、暖气)每平方米0.17元;楼房(上下水、地板、厕所、暖气)每平方米0.15元;平房按每平方米0.10元。一一○地质勘探队公房租金是按建筑年限不同计租,1979年以前建筑的平房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0.10元计算,有上下水设备的楼房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0.15元计算,1979年以后建筑的房屋每平方米居住面积0.15元。双鸭山林业局公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分层次、建筑年限、房屋结构、室内外设施,一律按0.10元计算租金。其它一些自管产权单位租金收缴标准执行房管部门的标准,对公房建筑年限久或房屋质量不佳的采取自修自住的办法,实行免租。
公房分配市房产部门根据调查、走访所掌握的情况,编制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用房单位。用房单位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的办法落实到人。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造的住宅,由市房管部门分配;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房由单位自行分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中、高级知识分子以及贡献突出的劳动模范、各界知名人士等给予优先安排。1979至1985年直管住宅分配621户,建筑面积30 559平方米。其中一室一厨36户,二室一厨357户、三室一厨228户。
公房互换市房产部门从1980年开始,开办了公房互换业务。凡因上下班路远通勤、儿童入托、学生上学等原因需要互换房屋者,均可申请互换。到1985年底,已办理互换房屋340户。
旧房出售市直管住宅旧房出售始于1980年。1984年市政府制定了《双鸭山市旧房(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长住户口的居民均可购买,并优先出售给原住户。出售价格坚持以质论价的原则,个人购买补贴出售的旧房,由个人支付全价的50%,另50%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属于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旧房个人支付50%,另50%免收;属于企业单位的,补贴款从本单位利润留成中解决。购买补贴出售的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执照,受法律保护。1980至1985年底,对原哈尔滨钢厂、窑地、南小市、马鞍山、富安、大井山等地的土瓦、石瓦、砖瓦结构的旧房507户,建筑面积 15 012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的价格出售。
二、私有房产管理
1956年建市前,除矿务局建设少部分公有住宅外,大部分居民都是自行修建的简易土坯草房,也有少部分砖瓦结构的平房。
1973年4月,市房地产部门对尖山地区私有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普查,共登记3 815户;1979年3月,对尖山区私有房产进行了第二次普查;1981年进行全市房屋普查,私有房产34 324户。1985年末全市有私有房产35 780户,建筑总面积 1 521 713平方米,经审查、核对,截至1985年共发放私有房产执照26 900本。
为缓解住房紧张,市政府鼓励私人建房,但必须遵守城市总体规划,事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1978年,市革委颁发《双鸭山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私有房产的分割、继承、赠与、交换、出租和交易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私有房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