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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统计

第五节 统计



                 第五节 统 计
  1954年双鸭山矿区政府成立,翌年8月设立统计科,逐步开始统计工作。1956年5月,矿区改为市的建制,在市人民委员会设立计统科。1958年底,计统科并入市计划委员会,为计委的科级建制,并与双鸭山矿务局计划处统计科合署办公。1960年 7月市委决定撤销计委所属的统计科,成立双鸭山市统计局。1967年 3月,双鸭山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统计工作由生产指挥部综合组接管,统计局被撤销。1969年7月生产指挥部设立计统组,1971年3月改为计划统计局,下设统计科。1973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撤销计统局的统计科,重新恢复了统计局的建制至今。局内下设工业(包括物资、交通)、基建、劳动、农业、财贸和综合6个科室。1985年共有科室9个。
  一、统计范围
  双鸭山市统计局各时期统计范围是根据当时的统计内容确定的。从经济性质上分,分为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从隶属关系上分,分为中央企事业组织、省属企事业组织、市属以下企事业组织。
  1954年到1955年,双鸭山矿区政府统计工作刚刚始建,统计范围包括煤矿企业、工业生产、基本建设投资统计等。1956年 5月建立双鸭山市,计统科成为市人民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统计范围包括工业、农业、基建、商业等,辅以临时性调查。1958年到1960年,开始建立工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农业、商业购销等各项进度统计。1961年到1965年,充实和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并建立综合财政统计。1981年,建立市职工家庭生活收支调查统计,而后,恢复和建立物价统计和能源统计。1982年开始编制城市基本情况年报,并建立以综合财政信贷平衡、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平衡统计。1983年至1985年,曾一度由业务部门负责的建筑业、机电设备使用、库存统计重新移交给统计局。
  二、统计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双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内容包括: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业、商业外贸、物价、物资、劳动工资、交通、邮电、城市建设、房地产、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计划生育、人口、综合平衡等。此外,还要完成国家和省、市部署的一次性调查,如:工业普查、人口普查和科技人员普查等。1956年至1957年,双鸭山市国民经济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基建投资、农业等。农业、手工业没有固定的统计报告制度,完全属于临时性调查,对上没有汇总呈报任务,主要是为地方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依据。1958年为了全面及时反映经济发展动态,对工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农业、商业购销等,实行进度统计,报告形式有日报、五日报、旬报等,开始建立对上呈报制度。而后,相继建立合财政、能源统计。1979年开始应用文字传真机传递统计资料。1982年至1985年,工业实行 8项主要经济指标按月考核,做为反映整个工业经济发展变化趋势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以研究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发展速度、经济效益等变化趋势为出发点,建立了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重要综合经济指标,从而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二)统计资料汇编与交流 双鸭山市统计局从1957年起,每年都整理、汇编、印制国民经济统计资料。除此以外,1959年编印了《飞跃发展的10年》。1979年汇编了《30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数据35万个左右。这本统计资料,范围较广,信息量多,主要包括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业、商业外贸、物资、交通、邮电、劳动工资、城市建设、综合平衡及其它各个方面的数据。从内容上看,既有经济发展基本数据,又有社会发展总体情况;从格局上看,结构合理,图表形象,指标科学,能比较系统、完整地反映双鸭山市各个历史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从1983年起,双鸭山市统计局先后同全国38个中等城市以及14个煤矿城市建立了统计信息交流网,每年夏初,举行1次信息交流会。
  (三)统计资料分析与提供 从1954年起,双鸭山市对统计资料经常进行分析。广大统计人员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生产和建设、商业市场和物资供应等方面的情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1954年至1985年,共撰写统计分析报告540篇,平均每年17篇。
  三、统计工作制度
  1958年,双鸭山市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报表制度,全市各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也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或建立统计机构,形成较为健全的统计网络和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检查计划的需要,建立了日、月、季定期统计报表、报告制度以及年度报表报告制度。内容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外贸、物资、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及城市职工生活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其程序由基层单位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市统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系统。
  1983年12月8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双鸭山市开展了贯彻《统计法》宣传月活动,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大检查,市政府制定了《双鸭山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统计法》的实施和各项统计制度的建立,使统计工作杜绝了错报、漏报、乱报、迟报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