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
双鸭山市企业登记始于1963年 6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了登记换照工作。全市登记换照工商企业共326家,其中国营企业243家,集体企业83家。在全部工商企业中,工业、手工业70家,其中国营29家,集体41家;交通运输业4家,其中国营1家,集体3家;建筑业2家均为国营;商业150家,其中国营137家,集体13家;饮食业63家,其中国营54家,集体9家;服务业37家,其中国营20家,集体17家。
1966年 3月,对全市在1965年末以前所形成的其它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城乡人民公社企业和其它集体企业进行了补充登记发照,共有国营企业7家,9个生产经营单位;城镇合作社87家,124个经营单位;农村社队企业7家,17个生产经营单位;城镇街道企业 6家,42个生产经营单位;食堂办小卖店5家,5个经营点。
1974年2月,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和省革委会〔1973〕 110号文件规定,对全市街道工商企业和家属厂进行整顿。经整顿,对理发、采石、服装、元钉、打棉、粗粮加工、磨石、麻绳、肥皂、橡胶垫、针织、工艺、印刷、修理、文具、豆腐坊、小食铺、小五金、烘炉、木器、白铁加工、制砖、建筑维修、编织、修配、塑料袋加工、装卸、手工提炼、白灰、代销店、废品收购、人力车运输(货运)、铸造、童鞋、小煤井、修补轮胎、熟面加工、炼焦、制瓦、毛毯、油米加工、大车店等43个行业核准发照。总数为111家,从业人员共6 290人。
1978年 3月,市革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要求集体所有制的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街道和农村社队企业,机关、学校、企事业开设的工商企业和家属厂,国营农场、林场、“五·七”干校等单位开设的企业和家属厂,外地在双鸭山的工商企业和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等,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1981年 5月,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会议精神,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按照普查结果为233家工业企业、24家建筑企业、676家独立核算单位和946家经营网点分别颁发了营业执照。截至1985年末,全市工商企业已达1 706家,从业人员达137 259人,其中国营368家,从业人员86 904人;集体1 338家,从业人员 50 355人。在这些工商企业中,工业657家,从业人员104 409人;交通运输业51家,从业人员4 710人,建筑业82家,从业人员15 689人;商业626家,从业人员9 456人;饮食业187家,从业人员2 213人;服务业103家,从业人员782人。
二、登记管理
双鸭山市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分为日常管理与定期管理两种。
日常管理 实行两级管理制。即属于全民性质的公司分支机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总公司登记后,分支机构所设地的授权情况,市工商管理机构照章受理登记事宜;属于市登记范围内的公司、商场、货栈、批发企业、批零兼营企业、市政府以上机关批准的企业、特别行业、军队行业、军队企业、外市县以上的联营企业、市级以上的建筑企业、录象企业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司以日常管理。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工商企业,由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并司以日常管理。
定期管理根据1982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制度的精神,自1983年起,在全市工商企业中建立起以执行国家行政法令、企业名称、核算形式、从业人员、经营类型、企业规模、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年度经营成果等为内容的年度检查报告制度。
为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还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1983年起,在全市建立起以企业登记报告、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检查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查处情况等为内容的企业档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