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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打击投机倒把

第八节 打击投机倒把



                   第八节 打击投机倒把
  1963年到1965年期间,双鸭山市根据国务院《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精神,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双鸭山市人委于1965年2月19日建立了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1名副市长任组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92起,其中属于投机倒把案件121起,占案件总数的30.87%。在121起投机倒把案件中,社会团体案件5起,占4.13%;个人案件114起,占94.21%;集团案2起,占1.66%。
  1970年至1976年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省委、省革委《关于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坚持国家统购统销和派购政策,搞好生猪收购会战的紧急通知》精神,全市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7起,其中属于投机倒把案件11起,占案件总数的23.4%。在11起投机倒把案件中,个人案件3起,占27.27%;社会团体案件8起,占72.73%。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1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击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双鸭山市政府成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与走私活动。截至1985年末,全市共查处投机倒把与走私活动案件106起,其中集团案件4起,占案件总数的3.77%;个人案件20起,占案件总数的18.87%,社会团体案件82起,占案件总数的77.36%。共罚没(收)款870 541元。其中较大的案件有:
  一、金属回收公司非法出售废金属案
  市金属回收公司在回收废金属的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加强废金属管理的政策规定,未经批准将回收的列为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的废金属对外销售。自1984年1月至1985年9月末,共销售596 722斤,总金额达19.96万元,获利5.53万元,其中有色金属88 862斤,金额 13.96万元,获利3.79万元;黑色金属507 860斤,金额6万元,获利1.73万元。另外,还超越经营范围,于1985年5月从鞍钢购进钢管50吨,每吨进价837元,后以每吨1 416元的高价出售,获利 2.24万元。总计获利7.77万元,扣除费用2.66万元,获纯利5.11万元。
  根据省政府〔1983〕167号文件和市政府〔1985〕37号文件规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3.5万元。
  二、金属材料公司加价代销计划内钢材案
  市金属材料公司加价出售计划内钢材,自1985年1月6日,共销售计划内钢材612吨,平均每吨加价333元,共多收加价款20.37万元。
  根据国务院〔1985〕36号文件和省政府〔1983〕167号文件的规定,经双鸭山市政府同意,决定收回其加价款10万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退回有关单位。
  附:1979—1985年双鸭山市查处案件统计表
               1979—1985年双鸭山市查处案件统计表
  表5—8                            单位: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