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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双鸭山矿区在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之前,粮油供应价格执行省统一调拨价格。从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起,双鸭山矿区粮油购销价格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
  1960年4月1日,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对物价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颁发了《市场物价分级管理办法》,对物价管理原则、权限、范围以及违价案件审批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960年国家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双鸭山市集市贸易曾兴旺一时。当时国家规定
  到集市上出售的农产品价格,允许高于国家牌价20—30%,最高不准高出1倍,但猪肉、
  黄烟、蔬菜等最多高7倍以上。
  1960到1963年,双鸭山市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 8种人民生活必须品实行稳定的方针(凭票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价格。与此同时对少数几种商品;例如自行车、手表、烟酒、糖茶高档饮食饭菜等实行高价政策。这一政策到 1964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以后即行废止。
  1963年1月 1日起,根据国家、省人民委员会文件精神,双鸭山市提高了火柴、食糖、烟酒、肥皂价格。同时降低了收音机、闹钟、金笔、西药、洗衣粉、塑料制品的价格。
  1965年1月起,国家对统配煤炭价格进行了3次较大幅度调整。地方煤炭价格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但为确保人民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双鸭山市适当调整了煤炭市场销价,每吨提高 2元,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还提高了某些低档棉布价格,降低了某些高档棉布价格,还调整了地区差价和部分商品的批零差价。
  1966年6月28日国家物价委员会和粮食部通知,决定提高城镇成品粮和大豆的统销价格。双鸭山市玉米


子,每百市斤提高2.50元,玉米面每百市斤提高2.20元,高粱米每百市斤提高2.40元,大米每百市斤提高1.60元,小米每百市斤提高1.50元,同时降低面粉销价,每百市斤降低了2.50元。
  国家为了安定人民生活,对某些副食品供应实行价格补贴的政策,双鸭山市于1976至1985年对肉、蛋、禽商品补贴了2 500万元;1979至1985年对粮、油供应补贴了2 410万元;1976至1985年对城市蔬菜补贴了1 795万元。
  1979年以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指引下,集市贸易有了较大发展,全市较大的集市贸易市场有18处,经营的商品有农副土特、轻工产品千余种,集市价格与国营牌价对比,1980年比国营牌价提高63%;1981年比国营牌价高 107%;对集市价格采取放开经营、随行就市、议购议销的原则,必要时对少数商品规定一定限价。
  1978年以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双鸭山市全面恢复了议购议销业务。经营的商品也逐步扩大,主要有粮、油、猪、牛、羊、家禽、土特、山产品、蔬菜以及工业品等。议销的价格政策是随行就市、高进高出、低进低出、薄利多销、有赔有赚、统算有利。纯利一般不得超过5%。
  1981年起双鸭山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决定对集体林区由全部统购统销,改为只统70—90%,其余部分允许自由销售,到1985年又全部取消了对集体林区的统购统销政策。抚育伐林生产的木材,实行加价政策,允许高于牌价的30%。
  1982年 4月,市政府对蔬菜价格管理进行改革,实行“五日一价”制度,收购价格一年早知道,提前公布各种春、夏菜的具体购销价格。
  1984年 1月起双鸭山市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取消了粮食的定购基数,实行按比例加价的办法。同时放开了猪肉和鸡蛋的价格。但为促进城市养鸡业的发展,对供应养鸡专业户的饲料实行保护价格(即高于平价又低于议价)。
  1985年省政府决定对城市的蔬菜经营和价格管理实行放开,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双鸭山市仍实行放管结合和“五日一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