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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格管理

第四节 价格管理



                 第四节 价格管理
  双鸭山市价格管理是根据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在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安排各类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国营市场物价 1950年,双鸭山地区在商品经营上主要是自行采购,自行定价,自行销售,当时只有零售并无批发业务。1951年,双鸭山价格管理主要分 3种形式作价:一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商品,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执行;二是自行采购,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三是自行采购的商品自行作价,这类商品主要是依据进货价格,加实际运杂费,再加10—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1952年,各地区二级批发站相继建立,各地市统由二级站调拨货物,统一作价,各级公司不再自行采购。1959年,双鸭山设物价局,局内设物价科,百货公司设物价股,其它公司、基层商店设物价员,业务上受物价局和省对口公司领导。同年,制订了《双鸭山市物价分级管理办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了现行物价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那种统得过多、管理过死的弊端,给各级企事业单位一定的价格自主权。1983年,物价局将 656种小商品的定价权下放给工商企业,由企业根据进货和销售情况自主协商定价。
  集市贸易1961年 5月,双鸭山市以人民公园“逛庙会”为中心,开设集市贸易市场,允许各国营商店、合营商店、各工业生产厂、各农场、个体经营者和外市县经商人员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均由“庙会”指导小组负责。农副产品价格,完全自由协商,买卖双方不发生纠纷,一般不加干涉。出售的商品价格比正常价格高1—2倍。如: 5寸蓝边碗正常价格为0.11元,集市买价为0.25至0.35元,7至8印铁锅正常价格为2.78元,集市买价为28至30元。1961年10月份,公园“庙会”集市撤销,转入市区内,开始在四马路南侧,后移到百货大楼后面。价格管理上主要是控制工业品涨价,对集市的农副产品价格,实行协商议价。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视集市贸易为资本主义,视个体商贩为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取缔了自由市场。至此,集市贸易全部关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政策逐年放宽,自由市场开放,集市贸易重新起步。1983年,开放了三马路贸易市场。到1985年,全市比较大的农副和轻工市场18个,开放经营的品种可议购议销,协商定价。物价局对上市品种制订最高或最低限价。随着上市品种的增加,商品成交额不断扩大。1985年,全年总成交额750万元,上市商品1千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