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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力供应

第三节 电力供应



                第三节 电力供应
  一、供电能力
  矿区供电能力,随矿井增建、市区发展,逐步增加。
  1947年,只有岭东变电所,容量2×5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仅 700万度,供电范围也只限于岭东矿区。1949年,岭西变电所投运,容量3×500千伏安,供电能力为1000万度,范围扩大到尖山、岭西两地。
  1950年以前,总供电量不足2 000万度。
  1953年,岭东、岭西两矿区先后建立了永久变电所。岭东投运1 5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年供电能力达2 000万度以上;岭西变电所投入4 000和3 200千伏安变压器各l台,年供电能力达2 600万度。
  到50年代末,矿区电力网已有5个变电所,总容量为3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为2亿度,比40年代提高10倍。
  1960年尖山变电所升压增容,以1 10000/6600/6000伏,40 500千伏安变压器,替换下2×7 500千伏安变压器,年供电能力提高到3亿度。同年宝山永久变电所建成,容量4 0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3 000万度;1961年岭东变电所增容,以2×5 600千伏安变压器,替换2×1 500千伏安变压器,年供电能力提高到7 500万度;1962年四方台开花山变电所以7 500千伏安变压器,替换原4 000千伏安变压器,增容3 500千伏安;1963年宝山变电所,以7 500千伏安和8 000千伏安变压器各1台,替换原1 5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增容14 000干伏安;1968年,集贤变电所建成,容量为1 500千伏安。到60年代末矿区电力网已有6个变电所,总容量达78 000千伏安,供电能力达4亿度/年。
  1970年,集贤变电所投入7 500千伏安变压器,年供电能力由1 000万度提高到5 500万度;尖山变电所增容7 5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到5 000万度,同年12月,宝山变电所增容8 000千伏安,1974年春,集贤变电所增容6 300千伏安,1976年双阳变电所建成。1977年末,容量增至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到2 500万度;1977年岭西变电所以6 300千伏安变压器替换原来3 200千伏安变压器,增容3 100千伏安;同年,七星变电所建成,容量为7 5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到5 000万度,供电范围也扩大到东部矿区;11月,尖山变电所再次增容投入二台31 500千伏安变压器;12月,四方台永久变电所建成,变压器容量7 5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5 500万度,1979年7月,又增投8 0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合计容量为15 500千伏安;1977年4至12月,七星变电所先后安装8 000干伏安和1 500千伏安变压器各1台,年供电能力达6 000万度。1977年5月新安变电所建成,容量 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2 000万度。70年代末,矿区电力网有9个变电所,主变压器18台,总容量达到 16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8亿度。
  进入80年代,矿区电力网供电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1981年双阳变电所建成,投运6 3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年供电能力由2 000万度提高到1亿度;1983年新安变电所正式投用,投运6 3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容量由3 200千伏安,提高到12 6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到1亿度;同年长安变电所投运,容量为2×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为 5 000万度;1984年东保卫变电所投运,容量为2×10 000干伏安,年供电能力达1.5亿度;同年岭东变电所增容 3 2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提高2 000万度;长安变电所以6 300干伏安变压器替换3 200千伏安变压器,增容3 100千伏安;宝山变电所以2台16 000千伏安变压器分别替换原8 000千伏安和7 500千伏安变压器,增容16 500千伏安,年供电能力达到2亿度;四方台变电所投入第二台8 000千伏安变压器替换原7 500千伏安变压器,并增容1 000千伏安,使2台主变压器容量相同,提高了供电能力。
  此外,4个转供电变电所的总量为12 800千伏安。
  截至1985年,全矿区共有一次电压为66千伏以上的大型变压器32台,总容量为 243 500千伏安。其中:矿务局24台,总容量为230 700千伏安,年供电量达 16亿度以上,是40年代的90倍,50年代的8倍,70年代的2倍。
  二、井下供电
  井下供电,均由各矿地面变(配)电所供给。
  在1985年以前,高压电源除岭东、岭西两煤矿为3千伏外,其余各矿均为6千伏。低压电源为380伏和127伏。1960年以后,井下二次电压为600伏、380伏和127伏三个等级;1969年以后,井下除固定峒室的低压设备还保留380伏外,全局绝大部分采掘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均升压为660伏。1983年后,供综合采煤机用的移动变电站已升压至1 140伏。
  井下直流电源,在1969年前,采取直流发电机组和汞弧整流器。1969年开始使用硅整流器。1975年后,已普遍推广。到1985年全局已有硅整流器348台,每小时可输出电量19 532千瓦。井下直流电压为250伏和500伏两个电压等级,供给架线电机车用。  斜井供电方式在1961年以前,入井电源,随井筒敷设,输入井下中央变电所,再由中央变电所,经高压开关箱,配送到机电峒室及各采区的配电所。采区配电所再配送到各配电点。井下各种电器设备由配电点接受电源。这阶段供电的方式比较简单。
  1962年以后,对井下供电方式进行了调整。采用专用线和井口配电所结合的双电源入井的供电方式。这一方式是在地面推广“四合一”环形供电后采用的。实行双电源入井,把有条件的井下变电所环起来,增加了联络电源,提高了井下供电的可靠性。
  竖井供电方式岭西竖井、集贤竖井供电均为双回路电源,经井筒引到井下中央变电所。经中央变电所的高压开关箱,分别配送到中央水泵房、压风机峒室、采区变电所。由采区变电所变成低压后,再配送给各采掘工作面的移动设备。
  垂直供电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把原来由斜井向下敷设的电缆线路,改为由地面直接用钻机打电缆孔,然后下入钢管,将电缆由地面线路沿钢管垂直送到井下区域变电所及其主要区域峒室。这种方式用于煤炭生产向二段、三段延伸,节省大量电缆,减少大量损耗。1960年首先在四方台煤矿六井使用,后在其他矿井陆续推开。到1985年末。全局已有垂直供电线路19条,总延长米为7 228米。
  井下安全供电和节电措施为保证井下供电安全,在井下低压网路中,普遍实施了检测保护措施,在380伏、660伏系统中,投入检漏继电器415台;在127伏系统中加装电煤钻综合保护器276台,投入真空开关362台。在1983年开展的全国煤矿电器设备维修大会战中,矿务局培养了52名机电防爆检查员,成立了4个专业化小组,建立了防爆检查组7个,小型电器组18个,电管组18个,电缆管理组 7个。各矿用脱产、半脱产形式,培训电器技术工人,经局统考合格的有1 027人。会战验收,设备完好率达到94.7%,防爆率达到100%,短路、漏电、接地三大保护分别达到98.5%、100%和98.7%。电煤钻综合保护和风电连锁装用率达到100%;更换可燃电缆 19.33公里,消灭了不合理接头。七星煤矿、岭东煤矿、岭西竖井煤矿被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评为先进单位,全局在东煤系统中荣获第三名。
  在井下供电节约挖潜上,主要是提高了力率,改进了设备。1965年以前,全局用电力率一直保持在0.85以上。十年动乱中,力率大幅度下降,连续13年被罚款,仅1974至1978年全局共支出力率罚款 105.5万元。1978年以后,调整了变压器运行方式和运行电压;推行同步电动机进相运行、绕线异步电动机同步运行、主扇扭曲风叶、水泵无底阀排水以及远红外加热等节电技术,施行了全局管电人员力率奖等管理办法,力率显著提高。从 1978年8月起至1985年,全局年年月月获得供电部门的力率奖。
  为增强供电和安全能力,随着综合采煤机的投入增加,全局已在井下设置了70台移动变电站。
  三、供电管理
  供电管理工作从1960年起,统一由矿务局电务厂负责,包括全矿区输电线路、变电所以及尖山地区的供电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维修和保养、新工程项目的验收、监察供电设备状态、用电纪律、批准用电、电费收缴等各项供电管理工作。
  矿务局机电处设有调度室,宏观调整控制全局矿、厂负荷,审批增容和新用户申请。对各矿、厂机电科、水电科进行业务指导,实现对各矿、厂地面和井下的供电管理。
  用电审批对新用户用电和老用户容量变化的审批,采用 3级管理办法。凡需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先向矿务局机电处,提出用电申请;机电处同意后,由电务厂厂长批准;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电务厂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电务厂签发用电证书。一律实行凭证用电,证书分为永久、临时、家属3种。
  用户到1985年末,矿区66千伏系统的用户有局属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七星、集贤、双阳、新安、东保卫9个煤矿和双桦煤矿、升平煤矿、双鸭山农场、二九一农场4个转供用户,计13户。尖山地区6千伏系统有工业用户315户,民用户18 000户。
  电费收缴和结算①标准。1947年初用电时,民用照明,不计度数,每灯每月电费 3 300元(旧币制,合人民币3角3分)1985年以前,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对大宗工业用户实行两部电价,同时收取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1982年6月以前,两部制的电费每瓦0.04元,基本电费每千伏安3.5元。1982年6月超电度电费每度 0.058元,基本电费每千伏安 4元,一部电价制的只收取电度费。其中:纯动力用电1982年6月以前,每度为0.07元,1982年7月以后每度为0.85元。居民用电每度0.09元。按灯计费的民用电15瓦0.23元;25瓦0.38元;40瓦0.60元;60瓦0.99元;100瓦1.71元。②收缴。局属各煤矿的电费经由矿务局财务处转入电务厂帐号(各煤矿内部用户,包括民用户的电费,由各煤矿自行收费); 4个转供户的电费,分别各自转入电务厂帐号;尖山地区6干伏系统的电费,由电务厂自行收取。其中:在银行有帐号的较大用户,由银行划拨,转入电务厂帐号;个体和居民户现金收缴。电费收缴,均以电力表为据; 大宗用户以变电所电表为据,民用电以各自的电度表为依据。③结算。 1973年黑龙江省东部电网联成后,矿区电力用户名称,定为双鸭山矿务局。因此双鸭山矿区内的所有电力用户(包括矿务局企业用户、市政系统的乡镇村庄、个体用户和居民,以及非本市的转供用户),都由双鸭山矿务局统一向合江电业局缴纳结算。向合江电业局缴纳结算工作, 1959年以前由机电处机电科负责,从1960年起,矿区电力输供、管理、电费收缴,由矿务局电务厂负责;向合江电业局结算,由矿务局财务处负责。1985年以后,向合江电业局结算工作也移交电务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