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监察
第二节 安全监察
第二节 安全监察
一、安全监察(检查)工作范围及权限
1970至1975年,安全监察(检查)工作范围在本局所辖区域内。根据煤炭工业部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指示,一度曾扩大到附近的宝清县、二十九团小煤井。
安全监察(检查)工作的权限:在所辖区域内有权随时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在现场遇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向领导报告;有权参加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有关资料、文件和图纸等,参加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980年矿务局成立安全监察局。根据1983年煤炭工业部下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扩大了安全监察工作直接行使的权限:对安全状况、工程质量长期不好的单位、集体有30元以下的直接罚款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个人有50元以下的直接罚款权;对工程质量有复查定级权;对不按标准验收的质量验收入员有追究责任和处理权;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对干部有提出撤职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权,对工人有提出开除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权;对企业领导拒不接受意见,坚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工作遇到打击报复,有越级上告权。
二、安全监察(检查)工作方法
1963年前安全监察(检查)工作方法是重在井下现场检查。
1964至1966年,推广山西省西山矿务局安全监察员宋广来创造的“监帮”结合的工作方法。以“监到要害处,帮到点子上”为目标,确定了“监中有帮,帮中有监,监帮结合”的方法。
70年代初,总结推广了宝山煤矿七井安全检查员张贵依靠领导、依靠群众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方法,并先后在省煤炭工业管理局1971年在扎赉诺尔矿务局召开的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和煤炭工业部在重庆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其经验还被《怎样当好安全检查员》的小册子收编出版。
70年代末,安全检查开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形式和方法。矿务局每年4、5月和9、10月间组织自上而下的春秋两季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首先发动群众搞岗位自检,再由井(区、车间)组织全井自检,矿组织井上下全面大检查,然后由矿务局组成若干检查分团,对生产建设地面厂处和小煤井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监察局组织小分队进行重点复查和验收。
除坚持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活动外,每个季度,由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建设等处,按系统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检查。厂、处每月末,井(区、车间)每旬末组织一次全面质量安全检查。矿领导干部不定期进行夜间查岗,段队坚持交接班进行安全检查,采煤工作面执行班中集体敲邦问顶检查制。群众安全检查网、青年安全监督岗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同时,局、矿、井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网岗组织,根据安全趋势,不定期地组织全面或专业调查、单项调查、重点单位解剖和安全咨询等活动。
从1978至1984年,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9月开展质量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