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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奖惩

第五节 奖惩



                 第五节 奖 惩
  一、安全奖励
  1950年矿务局制定了《保安奖惩办法》,同时开展了“施玉海”式安全小组活动,对个人随时奖、对小组季奖,对单位年终奖,考核标准是安全、生产两项指标。1952年取消了单项安全奖,实行综合奖。1958至1981年取消了各种物资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在召开安全总结大会时,对安全好的矿、井、段,给予集体荣誉奖,颁发锦旗、奖状。
  1981年,矿务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简称60条),对于在抢险救灾中立功和安全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随时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好的矿、井、段每半年奖励1次。1983至1985年间,矿务局全面推行安全承包,对单位实行安全承包奖。矿务局奖到矿(厂、处)级,对矿(厂、处)副总工程师以上党政工团领导实行季奖;单位实行半年奖。计奖办法:生产矿以百万吨死亡率(建设以万米成巷死亡率)控制指标标准分3等,即实现控制指标的单位,按期末平均在册人数,每人2元计奖;降低到本单位历史最低水平的单位,按期末平均在册人数每人3元计奖,杜绝死亡事故的单位按期末平均在册人数每人4元计奖。对地面厂、处、队,以无重伤为标准,按期末平均在册人数每人1.5元计奖。矿、厂、处、队对其下辖单位自行进行奖励。矿务局对生产处、机电处、通风救护处、地测处、建设处、安全监察局,也分别下达百万吨(万米成巷)死亡率指标,实行季评奖。
  二、事故惩罚
  事故惩罚分二种类型:一种是对违章人员的惩罚;第二种是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惩罚。但对只违章未造成事故的很少执行惩罚。1980年,矿务局党委和矿务局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60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严处罚。1982年,矿务局又制订了《安全生产奖惩68条规定》,后简称68条,补充了对违章人员给予5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行政撤职、降级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对安全质量长期不好的单位,给 300元以下罚款或停产整顿处理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或给予纪律直至追究刑事处分的规定(这种惩罚从 1947年建局起曾实行,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有过短时间的终止)。“68条”中还规定了对死亡事故单位的罚款规定。这种惩罚从1983年开始执行。以百万吨死亡率的控制指标为依据。在控制指标内,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 3 000—7 000元,超控制指标,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万元;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停发干部当月的综合奖;超控制指标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除罚单位款外,还对得安全季度奖的人员罚款;矿务局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停发局机关职工的当月综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