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核算体制
从1947至1985年,矿务局经济核算体制基本上是矿务局集中核算、矿(厂、处)内部经济核算和矿(厂、处)完全经济核算三种形式。
1947至1949年,矿务局为合江省省营企业。实行矿务局统一核算,矿为报帐单位。生产的原煤、焦炭全部由合江省工业厅分配,商业厅包销。货款由工业厅向商业厅结算,并按吨煤32工薪分(约核4.45元)拨给矿务局,作为矿务局的销售收入。
1951年,矿务局由省营企业改为中央直属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由东北煤炭管理局下达。
1950至1954年,矿务局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矿核算成本;各厂(含机修、供电等)发生的费用转局,局进行一次交互分配,并直接核算原煤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编报全部财务成本决算。这5年均为盈利年,年平均盈利214.3万元。
1955至1956年,矿(厂)为局内部经济核算单位,在局核定的成本、平均售价、流动资金占用指标和福利基金计划的范围内,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矿务局负责统一定货、采购、产品销售、银行贷款、利润(亏损)缴拨和对外结算业务。产品销售收入,由局统一掌握。通过月份、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向矿(厂)提供资金。
这两年平均年亏损158.4万元,是双鸭山矿务局亏损之始。
1957到1962年,实行矿(厂)完全经济核算制。矿(厂)运用局拨给的固定资产和核定的全部流动资金,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直接办理银行贷款,可以自行采购、供应、销售。矿(厂)核算全部成本,计算盈亏,按国家规定编制完整财务成本计划,独立编制全套会计决算。这7年中,有3年盈利,利润总额为7 772.5万元;有4年亏损,亏损总额7 035.7万元,盈亏相抵后,净利润为736.8万元。亏损主要原因是“大跃进”造成的采掘比例失调。
1963年,矿务局提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掌握,分段核算”的改革方案。实行由局统一销售统一办理托收承付业务和结算借款。货款回款后,局按发车情况向各矿拨款 (扣除应缴局部分)初步改变了全局资金运用上的被动局面,为全局集中核算准备了条件。
1963年7月至1972年,在煤炭工业部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组指导下,改矿 (厂、处)完全经济核算为局集中核算。局各职能部门的会计财务业务一律收归财务处核算和管理。各矿(厂、处)的产品、销售、利润等均统一由财务处核算;流动资金集中在局,由局统一平衡调剂;上缴下拨资金由局统一管理。各矿(厂、处)只负责直接成本的计算、平均售价指标和专用基金计划的完成。9年的集中核算,前3年亏损连年下降,到1966年几乎接近于零,1967至1971年逐年盈利,5年的利润总额为2 046.3万元。9年的盈亏相抵,净亏损1 741.6万元。
1973至1976年,根据省财政局及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省直煤炭工业企业统一经济核算体制的联合通知》的要求,实行以矿务局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矿(厂、处)为内部经济核算单位的核算体制。
这一阶段,是亏损与矿井失调互为因果的再现阶段,连年亏损,4年共亏损8 641.3万元。在1975年末,矿务局做出“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决定,1976年的亏损额由1975年的2 383.6万元,下降为1 187.3万元,实现了亏损减半。
1977至1979年,矿务局实行利润和亏损包干。包干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实行超计划利润或减亏部分为包干结余,由局、矿五五分成;同时按 8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取企业奖金。这个办法调动了基层单位的积极性,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继1976年亏损减半之后,到1979年转为盈利685.6万元。
1980至1983年,在深入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中,矿务局决定从扩大基层企业自主权入手,实行“三权”下放、内部核算、费用包干、定额管理、流通本票、利润提成、定保合同、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核算体制和管理办法。1980年的利润较上年提高53.6%,财政上缴任务比上年增长53.4%;基层企业获得超计划利润分成 153.8万元,职工工资比上年增加11.4%。1981至1983年,国家核定的亏损指标没有突破。
1984年,经济核算体制进一步深化。各矿(厂、处)所属井(区)、车间不仅要计算成本和盈亏,而且要按月向局报送成本和利润报表。各井(区)车间之间的经济往来,一律用内部价格凭限额支票结算。这一年,矿务局的亏损指标完成得较好。各矿(厂、处)因增盈、减亏获得分成262.8万元,局提取企业基金150.2万元。1985年,矿务局与东煤公司签订了1985至1990年投入产出总承包合同,规定年上缴利润1 000万元。
1985年,矿务局完成投入产出总承包任务,上缴利润1 000万元。
二、生产财务
(一) 会计核算
双鸭山矿务局的会计核算工作,从建局开始至1949年 9月前,没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沿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做法。
1949年10月以后,照搬苏联的核算办法,如称会计科目为标准帐户,每个帐户的名称也基本上与苏联一致,直到50年代后期,仍然用苏联凭单日记帐制。
进入70年代,矿务局采用新的记帐方法,即根据会计科目所划分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确定记帐方法。
1974年,矿务局废除了使用了多年的借贷记帐法,代之为增减记帐法。自此,矿务局会计核算从“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简单恒等关系,转变为“同类科目有增有减,异类科目同增同减”的平衡关系。
1985年,矿务局废除实行了11年的增减记帐法,恢复借贷记帐法。
多年来矿务局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改革,均以反映各种经济业务面貌,便于核算、便于管理、便于提供经济信息的原则。
会计核算工作每个时期每个阶段都结合经营管理的需要,改进帐簿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核算办法,因而正确地反映了各个管理环节的真实情况。
从1979年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开展了会计报表竞赛以来,双鸭山矿务局年年获一等奖,其中有4年是一等奖中的第一名。
(二)固定资产
1948年,矿务局经理科设资产股,综合管理全局固定资产。局矿(厂)均立页式固定资产卡片。矿(厂)的固定资产变动,局的固定资产卡片随之变动。
1975年。废除了页式固定资产卡片,改为簿式小型固定资产卡片,并简化了卡片内容。
1980年全局进行清产核资后,废除了簿式固定资产卡片,恢复了页式卡片。卡片计有房屋、建筑物(2种)、动力设备(4种)、生产设备(8种)、工具仪器、运输设备(2种)、牲畜及汇总等21种专用卡片。
1980年,矿务局建立了部门分口管理责任制。机电部门负责全部机械设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全部矿井建筑物的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全部房屋、建筑物(不含矿井及准轨铁路)、牲畜、兽力车辆的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与核算工作。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均以财务卡片为准,实物管理台帐,都必须与财务卡片一致,并全面负责实物的增减、验收、使用、保管、维护、调剂、平衡、清查、报废、鉴定、盘盈、盘亏、审批、上报等管理工作。
1985年,再度废除页式固定资产卡片,恢复簿式小型固定资产卡片。
1947年成立双鸭山矿务局时,全部固定资产只有敌伪遗留的富安、富桦、星桦3个煤矿少数井巷工程及很少几栋简易结构的土房,机械设备极少。至1949年矿务局已拥有固定资产143万元。
建国以后,国家对双鸭山矿务局大量投资,加快开发。至1985年底,固定资产增加到9.9721亿元(不包括两个基本建设工程处的固定资产3 928万元)。
(三)流动资金与储备资金
1947至1951年,当时的生产规模很小,流动资金甚微。1951年,流动资金管理采取了“四统一”的管理办法,即: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货款回收、统一办理信贷、统一资金管理。当年占用储备资金1 87.1万元,生产资金6.5万元,产成品资金17.7万元。
双鸭山矿务局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始于1952年。当时的储备资金定额统一核定给局供应部门,并在供应部门设总库,各矿(厂)设分库;总库对分库采用移拨方式。
1957至1962年,各矿(厂)由内部经济核算变为独立经济核算,储备资金定额核定到矿。
1963年 7月起实行了全局集中核算的体制,改革了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储备资金集中于局供应部门,产品发运由局销售部门集中办理,各项资金均集中到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对全局的物资进行了清查,按定额把超储的物资进行了处理,使资金的紧张局面得以缓解,偿还了拖欠的货款。
1968年,大批干部下放劳动,为应付事多人少的局面,改变了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将供应处的银行存款户改为结算户,直接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对外采购用委托书的方式进行结算;按核定的成本、利润(亏损)指标对下拨款;储备资金的管理,总库归供应处,分库归矿(厂);机电厂、材料总厂的成品资金,由机电处向两厂下达生产任务,生产的产品交供应处。
1973年,将资金再度集中管理,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平衡,按计划分口管理。即:
1、 储备资金全部按定额划归供应处管理,各矿供应科划为供应处的分库;总库对分库采取送料制,按移拨方式结算。供应处内部,按储备资金定额分一、二、三类物资、配件、木材分别核定给各主管科(库)管理。
对供应处不便管理的劳保用品、饲料等,则核定给各矿(厂)管理。
2、产品资金,原煤和洗煤核定给销售部门管理;机电厂和材料总厂同需用单位签定内部供销合同,产品核定定额,由供应处统一分配。
3、清算资金,由各矿(厂)财务部门负责,实行一帐一清,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制度。
4、货币资金,由财务处管理。每月以计划产量、计划成本及利润指标,作为核拨的依据。
从1976年开始,矿务局连年减亏。进入80年代后,在财务上加强了资金管理。方法是:各矿(厂)以“财务收支计划”的形式报局,经批准后,领取“内部限额支票”,作为向局支取现金和局属各单位的转帐的凭据。供应处凭收取的限额支票到局办理拨款,使储备资金还原,各辅助单位和附属厂,凭收取的限额支票,到局办理各项支出。财务处通过限额支票的周转循环,控制全局的资金运动。从1984年开始,流动资金趋向紧张。至1985年末,储备资金占用5 057.5万元,为定额的116%,为1983年的140%;生产资金占用209万元.为定额的116%,为1983年的113%;成品资金占用1.9万元。为定额的146%,为1983年的244%;全部定额流动资金占用6 218.4万元,为定额的119%,为1983年的149%。
附:①双鸭山矿务局固定资产一览表
②双鸭山矿务局历年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表
三、专用基金
(一)专用基金的来源
专用基金来源的渠道。一是自提自用,二是上级拨款。
自提自用的专用基金有: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含医药卫生基金)、造林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包干分成基金、超产煤加价基金、后备基金。上级拨款有维简费拨款、挖革改拨款、科技费用拨款及其他专用拨款。
占专用基金比重最大、变化最多的是维简基金。
1966年以前,矿务局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矿务局所需的维简费,也全部由上级按计划拨入。
1967至1968年,按规定停提折旧基金,改按原煤实际产量吨煤提取1.46元的更新改造基金(即维简基金),自用1元,上缴0.46元。
1969至1972年,更新改造基金提取未变,全部留用,不再上缴。
1973至1976年,吨煤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改为1.5元。
1977至1980年,吨煤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改为2元。
1981至1984年,吨煤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改为2.75元。
1985年,吨煤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提高到5元。同年10月财政部、煤炭工业部废除了按吨煤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方法,改为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加按吨煤提取1.5元井巷工程基金的办法。此办法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因而1985年度的维简基金实际提存为7.36元。
(二)专用基金的收支管理
1957至1985年,全局自提自用和上级拨入的各种专用基金共99 128.5万元,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办理收支。职工福利基金原则上各单位自提自用。
大修理基金,一部分集中于矿务局,用于统一调剂平衡,绝大部分由本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工程。
造林基金,统一由林业部门安排.用于营造坑木林的支出。
其他如企业基金、包干分成基金、企业留利、超产煤加价基金等.除按规定弥补部分福利基金超支外,均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生产性工程和设备购置。
维简基金,1957至1985年,用于工程及设备更新共支出44 547.6万元。
四、成本核算
矿务局的成本核算管理,随着经济核算体制的改变而改变。多年来主要采用了局统一核算成本,矿报帐;局核算全部成本。矿计算直接成本;局汇总。矿计算全部成本3种形式。
附:①原煤成本一览表
②洗煤成本一览表
⑧铁路运输成本表
原煤成本一览表
表6—28 (1949—1985)
洗煤成本一览表
表6—29 (1958—1985)
铁路运输成本表
表6—30 (1972—1985)
五、利润指标
(一)盈亏概况
1949至1985年,完成利税10 512.4万元。37年中,有16个利润年,利润总额12 673.77万元;21个亏损年,亏损总额25 220.1万元。盈亏相抵后净亏损12 546.47万元。
(二)税金概况
煤炭产品税率,50年代至60年代初为7%;60年代初至60年代末为7.5%,后改为7.74%;1969至1984年9月为8%;1984年10月至1985年末为3%。
机电和建材产品,按对外销售的3%至5%缴税。
电力,按对外转供收入的3%缴税。
铁路运输,按对外营运收入的5%缴税。
1949至1985年,共上缴国库各种税金为23 085.2万元。其中:原煤(含选煤)13 580万元;洗煤9 113.3万元;其他税金391.9万元。
附:双鸭山矿务局利润、税金、企业基金情况表
双鸭山矿务局利润、税金、企业基金情况表
表6—31—1 (1949—1985) 单位;万元
表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