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交通监理 第五节 交通监理
1958年以前,双鸭山市由于公路与车辆较少,未设立专门监理机构,只在市人委建设科内设2名工作人员,负责交通工作,兼管监理业务。
1959年4月,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后,下设监理科,编制2人,负责交通管理与监理业务。
1962年5月,市交通运输局改为交通局,下设监理科,编制2人,业务受合江监理所领导。
1968年10月,监理业务归市革委会生产部交通组负责。
1969年8月,监理业务改归市工交局负责。
1971年6月18日,经省交通厅批准,成立双鸭山市交通监理所,省厅下发启用了钢印,开始办理牌、证、照业务。业务受省交通厅交通监理处领导。1973年人员编制增至7人。
1984年,交通监理所晋升为市交通监理处,为副处级单位,下设5个监理所,分别驻在尖山区、岭东区、岭西区、四方台区和宝山区,人员编制增至39人,直至1985年末未变。
一、监理业务
车辆管理 一是车辆落户。50年代只要有单位介绍信,填写机动车异动登记表,即可落户。60年代只要单位介绍信和车辆出厂合格证,证明不是拼装车就可以落户。70年代开始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车辆落户手续逐渐严密。到1985年,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必须具有 6种证件,即汽车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单位介绍信、临时牌照、汽车异动登记表、车辆检查合格证,方可落户。其中:小型车辆落户时,除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有省政府汽车定编通知书、省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示单,大客车必须有底盘出厂合格证、改装厂出厂合格证和控制办的批件,方可落户。其间,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以报废旧汽车和汽车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指示》,用不正当的手段,办理了车辆落户,继续使用拼装车的单位,一经发现,便予以没收。曾于1968年和1971年,两次共没收20辆。二是车辆检查。其中主要是年检。按照国家规定,年检一年一次。检验内容包括发动机、转向、制动、底盘、灯光、喇叭、车身、设备(包括特种车的专用设备)等。为不影响各单位用车,监理部门一直坚持利用早 6点以前和晚5点以后的业余时间进行检验。
双鸭山建市前的1955年,拥有机动车(含搞营运的拖拉机,下同)88辆,15种车型,到1985年末,发展到4 905辆,263种车型,比1955年分别增加54.7倍与16.5倍。
附:1971—1985年双鸭山市机动车拥有量统计表
1971—1985年双鸭山市机动车拥有量统计表
表8—11 单位:辆、%
机动车号牌按全国统一编制,1975年前为O7—58001至07—59999,“07”代表黑龙江省,后面第一位数的“5”代表合江地区。1976年车辆春检时,改为37—20001至37—29999,“37”代表黑龙江省,后面第一位数“2”代表双鸭山市。
号牌分为5种,黄底黑字为大型汽车号牌;蓝底白字为小型汽车号牌;摩托车号牌亦为蓝底白字,只是比小型汽车号牌小些;白底黑字的为大型拖拉机号牌;小型拖拉机的号牌亦为白底黑字,只是比大型拖拉机的号牌小些。
驾驶员管理 双鸭山市的驾驶员培训工作,从1956年建市到1983年一直是采用以老带新、以师带徒的方法进行培训。1984年,为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省交通厅与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从办校开始到1985年末,培养出各类机动车驾驶员1 496名,占1985年末全市现有驾驶员的25.45%。
对驾驶员的考核,除平时的路检路查外,主要是一年一次的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是:遵守交通规则情况,技术进步情况,驾驶作风与驾驶成绩,即安全行车里程。每次年审前,监理部门都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交通规则、安全生产、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省、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文件。
驾驶员执照与档案编号,是按车种与系统编排的。其中:汽车类,市政系为10001—12029;矿务局系统为13001—14619;双鸭山农场为15001—15204;双鸭山林业局为16001—16433;会龙山钢铁公司筹备处为17001—17176。拖拉机类,市政系统为30001—30977;矿务局系统为32001—32768;双鸭山农场为34001—34424;双鸭山林业局为36001—36114,会龙山钢铁公司筹备处为38001—38013。摩托车类,市政系统为20001—21005;矿务局系统为22001—22375,双鸭山农场为24001—24082,双鸭山林业局为24501—24632,会龙山钢铁公司筹备处为25001—25049。
附:1971—1985年双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统计表
1971—1985年双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统计表
表8—12 单位:人、%
二、安全管理
路面管理主要是通过路检路查,严格控制违章行为。双福、双宝公路是双鸭山市两条主要干线,沿线居民点多、弯急、坡度大,是交通事故易发和多发地段。监理部门把路面管理、加强路检路查、整顿公路行车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做为工作重点;把纠正违章、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路面畅通做为对监理人员考核的内容。采取定人、定点、定任务的责任制,并实行奖勤罚懒;监理人员每周下去4天,深入所管路面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处理各类违章、车辆带“病”行驶、有碍安全的障碍物,以及不交或拖欠养路费等问题。
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联组织,抓好安全教育。坚持每周用4个小时进行安全方面的学习,每逢学习日,分片包线的监理人员亦亲自到场,组织司乘人员学习,并把驾驶人员参加安联组织的活动情况,做为对其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促进了驾驶人员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主动地把搞好安全行车提高到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同时,监理部门还经常利用标语牌、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巡回展览等方法,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安全竞赛 自1970年起,监理部门每年还组织开展2次“百日安全竞赛”,具体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0月10日,并突出抓好《安全质量月》活动和春节期间的客、货运输工作,实行人、车、路的综合治理。对人口密集、车辆流量大,坡陡弯急、经常肇事地段,把住“三关”,即车辆通过关、集镇关、陡坡急弯关,把高大、醒目的标语牌树立在路旁或悬挂在高空,随时提醒、告诫驾驶员和群众注意交通安全。
附:1971—1985年双鸭山市交通安全四项指标一览表
1971—1985年双鸭山市交通安全四项指标一览表
表8—13
三、养路费征收
双鸭山地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始于1954年。收费办法分两种:一是交通部门、运输企业(包括集体与个体)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二是各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月按吨位收费,其中:汽车拖车折半收费;客车比照同类车型的货车吨位计征,各类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以座位折合吨位计征,座位不足5个的按半吨计算,超过5个不足10个的按1吨计算,超过10个不足15个的按1.5吨计算,拖拉机每20马力按1吨计算。
收费标准:1954年开始时,按营运收入总额的8%计征;按吨位收费的每月每吨66元。1968年,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0%计征;按吨位收费的每月每吨68元。1979年,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2%计征;按吨位收费的每月每吨70元。1983年 1月,按吨位收费的每月每吨90元。1985年,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按吨位收费的每月每吨 105元;对畜力车的收费,按轮胎规格计征,其中:32×6以上的,每月每台收21元,其他规格的每月每台一律收6元。
附:1972—1985年双鸭山市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1972—1985年双鸭山市养路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8—14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