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人民公社

第三节 人民公社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 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按照这个《决议》精神,双鸭山市郊区开展了公社化运动,将全郊区的3个乡(即长胜乡,1954年成立,包括长安屯、富安屯、窑地、小东沟;安邦乡,1956年成立,包括胜利屯、双城屯、原鲜屯、新兴屯;太昌乡,1957年从集贤县划入,包括红星屯、东胜屯、七一屯、中华屯)的全部高级社并成1个长胜人民公社。1962年,调整为长胜、安邦、太保(即原太昌乡管辖范围)3个公社。1968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合并为1个郊区革委会。1972年,又恢复了3个公社的建制。
  公社成立初期,为突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特点,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和一切农、副产品,全部由公社统一支配。并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劳动组织搞班、排、连建制;生产搞“大兵团作战”;劳动无定额,分配搞“老8分,少8分,不老不少还8分”的平均主义;生活上成立大食堂,干部、群众一起吃“大锅饭”。在公社化和“大跃进”中,郊区也和全国一样刮起了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命令风和特殊化风,出现了无偿地平调土地、房屋、劳动力、耕畜、农具、农副产品和资金等“左”的问题,对郊区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农民生活带来巨大困难。
  1962年秋季,在贯彻党中央工作(扩大)会议精神的过程中,中共双鸭山市委和市人委认真解决了郊区“一平二调”的问题。并在“八字方针”(即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指引下,通过贯彻落实《农业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使郊区农业生产得到逐步恢复。但生产上的“大帮哄”和分配上“大锅饭”等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