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核算与分配 第二节 核算与分配
一、经济核算
郊区农业的经济核算,自1958年“公社化”以后到1985年末,前后分为两个阶段,采取了两种核算方式:第一阶段是1958至1983年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是大小队两级核算制;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开始,由于撤销公社制,实行乡、村制,经济核算已随之改为分类核算制。
二、收益分配
1963至1983年属于人民公社时期的21年中,郊区社员家庭每人年平均收入在100元以上的有9年,占42.86%,其中:最高额为154.40元(1983年);99元以下的有12年,占57.14%,其中:最低额仅68元(1964年)。
1984年,由于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郊区农业的收益和农民收入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当年郊区 4个乡的村民家庭平均每人收入达409元(其中收入额最高的长胜乡每人平均达 512.90元,超过 4个乡平均收入的25.4%)比前21年中的最高额提高1.65倍,比最低额则提高5.O1倍。1985年提高到482元(其中收入额最高的长胜乡达到594.40元,超过平均数的23.7%),比1984年又提高17.85%。
附:1963—1985年双鸭山市郊区农业收益分配情况统计表
1963—1985年双鸭山市郊区农业收益分配情况统计表
表9—12 单位: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