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有制形式
第四节 所有制形式
第四节 所有制形式
到1985年,在乡镇企业系统的826个企业单位中,全民所有制的1个,占0.12%;集体所有制的187个(内含联营企业8个,下同),占22.64%;个体所有制的 638个,占77.2%。在5 488名从业员中,全民所有制的11人,占0.2%;集体所有制的3 913人,占71.3%;个体所有制的1 564人,占28.5%。1985年乡镇企业系统的总收入为1 834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的为 275万元,占14.99%;集体所有制的为1 297万元,占70.72%;个体所制的为262万元,占14.29%。总产值为1 742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的275万元,占15.77%;集体所制的为1 210万元,占69.46%;个体所制的为257万元,占14.77%。纯利润为16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的为 5万元,占3.11%;集体所有制的为90万元,占55.9%;个体所有制的为66万元,占4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