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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源保护

第三节 资源保护



               第三节 资源保护
  森工企业的资源保护工作,主要是护林防火。1958年开始建立专业护林队。1960成立职业性的森林警察中队(1978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建制改为分队)。1963年成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各主要入山道口设立护林防火检查站(1978年开始在防火戒严期内改为森警战士执勤);各林场、经营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营林员,负责所管施业区的护林防火巡回检查;建立、健全了控制火源、入山管理、巡逻瞭望、检查、汇报等制度;采取打防火线、设木制架式嘹望台等措施,开展护林防火工作。1965年后,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林矿、林农混居的情况亦随之增加,又建立了联防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护林防火工作虽一度遭到破坏,但在林区广大职工的努力下,从1972年起,对上述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开始逐步恢复。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护林防火工作又重新走上了正轨并得到发展,建立了戒严期内,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值宿制度;提出了“三建立”(单位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区,场、所建立护林防火检查岗哨,家家户户建立护林防火公约)、“六落实” (即护林防火组织机构落实到单位,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各项制度落实到具体条文,专职人员落实到责任区,检查岗哨落实到坚持经常,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伍落实到组织严密)、“八不准” (即五级风以上不准生火,野外不准吸烟,野外不准弄火,不准上坟烧纸,不准擅自烧荒,不准无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入山,不准无证入山,不准随意砍伐林木)的具体要求。 1979年后,陆续在大锅盔山、十二道坝、大尖山建立3处永久性的护林防火嘹望塔,装备了坐式40倍的望远镜。1983年建立起12人的机械化护林防火专业队,配备有11台摩托车、 1台指挥车、1台宣传车、1台载重汽车,以及对讲机、风力灭火器等。同时,还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护林防火总结表彰大会。1984年起,每年局领导都与各基层单位领导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到1985年末,全局共建立14处护林防火检查站,配专职营林员38人。双鸭山林业局1982至1985年,连续4年无森林火灾,受到省森工总局的表彰和奖励。
  由于双鸭山林业局辖区内,从未发生过森林病虫害,因而也未开展过病虫害防治工作。1982年,根据省森工总局的指示,为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工作,始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上段建立病虫害防治站,配备人员,购置设备,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