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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方式

第二节 管理方式



                  第二节 管理方式
  在企业管理上,一直执行的是林业部规定的以木材生产为主体,以利润指标为核心的计划管理、统计监督、财务核算体系。以计划、财务、劳动工资和物资“四大管理”为主要形式。
  一、计划管理
  在计划管理上,自1951年建立双鸭山作业分局开始,至1983年的30多年来,一直执行的是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搞的是封闭式的产品经济。这种作法导致企业为了完成国家木材产量与利润指标,不顾全局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承受能力,实行过量采伐,加快了森林资源的消耗,造成可采性森林资源危机;营林和木材采运脱节,致使企业内部造成营林经费缺乏,更新跟不上采伐,大批人工成林和天然次生林得不到及时抚育、改造,影响了对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使企业失去了后劲。1983年9月,省林业总局鉴于全省森林资源接近枯竭的状况,提出森工企业要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大力发展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商品生产,双鸭山林业局才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中解脱出来。由于增加了一部分指导性计划,企业才稍有活力。
  二、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利税、专项资金等项管理。固定资产在1965年三季度以前为报帐制,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以后实行分级、分口管理;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只是1984年改为内部银行结算制,对基层单位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实行控制使用;产品成本1984年以前实行实际成本计算,计划成本控制。后来改为在实行上述办法的同时,可以计划成本结转费用,其超支或节约用成本的差异反映;销售收入,1965年前只有木材,1966年后陆续增加了锯材、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产品;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税金亦随之增加(详见附表);利润情况是1963年盈利,1964至1969年亏损,1970至1973年盈利,1974年亏损,1975至1985年盈利,盈利总额为558.2万元,亏损总额为634.5万元,盈亏相抵,尚亏损76.3万元(详见附表)。利润分配情况是1970、1971、1976、1978四个年份财政有收入,其余年份为财政退库。企业留利年份为1964至1968年和1976至1985年;专项资金中的福利基金,1984年前,局控制80%,用于医疗事业,基层单位留20%,用于职工福利及困难救济。1985年实行医疗费改革,由基层包干,局留20%机动,其余由基层单位留用。大修理基金,房屋提存部分由局统一安排,设备部分基层单位自提自用,超支不补。基本折旧基金(亦称更改资金)、育林基金上缴企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下拨使用。
  三、劳动工资管理
  在劳动管理上,以固定工为.主体,使用一部分长期临时工。 1971年后,陆续招收一部分合同工。1985年在承包单位南瓮泉经营所开展了合同制试点。同时,还制定了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在工资管理上,1966年前,一线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二线服务人员与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件工资制被“砸烂”,改为“一条龙”工资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又恢复了计件工资制。1981年后试行了大包干工资制,1984年又实行部分人员承包工资。在实行上述工资制度的同时,还附有林区津贴、附加工资 (1979年被取消)等。
  四、物资管理
  主要是实行?肖耗定额管理。 1966年前,由基层单位的材料员到物资部门办理所需物资的领货手续,自己提货。1967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订货、统一供应、统一分配。1983年在企业整顿中,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物资供应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物资的采购、加工、订货、供应、调配统由局物资部门负责;各基层单位根据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按年、月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实行限额领料。1985年,局将物资供应科改为物资公司,实行经济承包和放开经营,使物资管理工作在保证全局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对外销售,提高了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