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矿区林业
第二节 矿区林业
第二节 矿区林业
双鸭山矿务局成立后,根据煤炭生产的需要,于1948年9月15日成立了山林管理处,1949年又改为林业科,下设9个基层单位,共有职工180余人,从事坑木生产。1951年8月,因佳木斯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双鸭山作业分局的建立,矿务局停止坑木生产,林业机构亦随之撤销。1952年10月,又恢复林业科,建立了大岗苗圃,开始育苗,从事人工植树造林工作。1955年10月,再次撤销了林业科,将育苗、植树任务交给副业厂代管。
随着煤炭事业的发展,矿用木材量急剧增加,根据煤炭部与财政部1964年联合通知中关于“从吨煤成本中提取0.10元,自营矿柱用材林,以便逐步达到坑木自给”的指示,于1965年重建了苗圃,1966年成立了林场(处级单位),设生产、财务、总务、人保、劳动工资 5个组,下属东、西两个造林站,1个苗圃,1个护林队,职工总数达 250余人。 1967年,成立农林处。1968年 4月,林场成立革委会。同年,矿区革委会成立时,将农林处改为农林组,与林场为业务指导关系。1970年实行政企合一时,矿农林组与市农林组合署办公。1972年 5月,政企分设后,将林业划归总务处领导。1973年恢复农林处,同年7月13日,农林分设,成立林业处。1976年 3月,将林业处改为林业科,并入“五七”办公室,并将林场定名为尖山林场,改为科级单位,隶属于“五七”办公室。
1978年11月,将林业科从“五七”办公室划出,并恢复林业处,设生产、林政、管理 3个科,并相继建立起西山、东山、宝山、秃顶山等4个林场和宏伟、七星两个林业站。
1985年,林业处设办公室、政工科、生产科、林政科、经理科、多种经营科、保卫科、绿化办公室;下属5个林场,2个林业站,1个汽车队, 1处五金厂,1个生产劳动服务公司,共有职工3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