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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一节 林政管理
  双鸭山市地方林业的林政管理工作,自1959年 6月市林业局成立后,就设立林政科,正式开展了工作。当时由于郊区各公社的民需用材由社员直接进山进行采伐与运输,林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进山社员的采伐与运输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有关党和国家林业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加强对林地与林区资源的管理,1961年市林业局组建了森林警察队,并成立了各区、公社林业站,实行了“凭证入山”制度。1962年,为贯彻林业部关于狩猎方面的规定,市成立了狩猎协会,下属尖山、岭西、宝山 3个狩猎队,共有队员20人,由林政部门进行管理。根据队员们经常出没山林,熟悉林区情况的特点,林政部门特地聘任他们为义务护林员,为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同时,为了宣传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林政部门从60年代初期起,在尖山区新兴大街办起了 1处宣传画廊,每周一期,到1966年夏天,共办了338期;同一时期还不定期的编印了《林政简报》,宣传护林先进典型,交流林政管理经验,先后共编印70余期,每期印 100余份。1965年双鸭山市被评为全省林政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政管理工作受到冲击与破坏。由于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出现了严重的乱砍滥伐现象。1972年后,相继恢复了林政科、森林警察队、林业站;成立了护林小分队;建立起 5个检查站。同时组织了业余宣传队,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布告等,较快地煞住了这股乱砍滥伐的歪风,并对超坡开荒等问题进行了检查、纠正,实行退耕还林。1977年,又及时发现和制止了刚刚抬头的扒黄波罗树皮(即中药材黄柏)的歪风,保护了林木。
  197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后,林政部门及时进行了学习、宣传和贯彻。从1981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1981〕中发12号文件与国办发61号文件精神,开始对全市集体与个体林地权属问题,进行了审查确认。到1985年末,共发放林权证738份,从国营林业部门划拨宜林“两荒”地40 411亩。认真查处了乱砍滥伐等毁林案件。仅1985年,全市共发生这类案件69起,结案66起。结案率达95.65%,收缴各类木材4 369立方米,收缴木材变价款及赔偿损失费6 720元。
  1984年,根据省林业厅的指示,建立起两处木材检查站,加强了对木材运输与经营活动的管理。仅1985年,过检木材达3 400立方米,其中:原木 450立方米,小径木350立方米,坑木800立方米,板方材1 400立方米,松木杆4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