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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防火

第二节 护林防火



                 第二节 护林防火
  双鸭山市由于地处林区,在地方林业的牵头单位——市林业局成立之前的1957年,市人委就成立起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对境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市林业局成立后,就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护林防火的日常业务工作。为有效地搞好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市林业局于1961年组建了森林警察队,编制6人,配备专用摩托车1台,加强了防火戒严期内的巡逻防护工作,取得了自建市以来连续6年无森林火灾的良好成绩。
  1964年起,随着全市人口密度的逐渐增大,林矿、林农相间,居民散居林区的现象日趋严重,给森林防火工作增加了难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瘫痪,护林防火工作的规章、制度受到破坏,但由于广大林业职工认真负责。积极工作,最大限度的抵制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自1964至1969年间,双鸭山林区只发生3起森林火灾,其中:毁林面积在千亩以上的1起,实际过火面积为1 170亩。
  1970年后,护林防火组织机构逐步恢复,各有林单位重新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修订和完善了规章、制度。市林业局还相继配备护林防火专用汽车1台,摩托车2台,建设1条7公里长的护林防火专用电话线路,增强了对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能力。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调整和加强了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主管副市长任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主任,对全市护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坚持每年春、秋两季护林防火戒严期间,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护林防火工作,从而使森林火灾逐步减少,1984年至1985年连续两年消除了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