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金来源
第五节 资金来源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市政林业的营林费,来源于省林业厅下拨的国家营林事业费。其拨款标准,1974年以前,每亩(包括整地、造林、幼林抚育)为16元,1975年增加到20元,到1985年,国家累计拨入营林事业费629万元。
矿区林业的营林经费变化较大,1952至1955年间,由矿务局按计划拨款,年末摊入原煤成本。1965至1985年间,则由每吨原煤成本中提取0.10元,作为营林费用。后阶段的21年中,营林费用总额达1 198.3万元,其中:按吨煤成本提取913.5万元,矿务局自筹10.3万元,林产品及所附属厂子收入274.5万元。
农场林业的营林费用,由生产费用中统一投资,统一决算。
郊区林业的营林经费,一是公社、大队 (1984年改为乡、村)自筹;二是市财政补贴,自1978年以来,每年补贴1万元;三是省林业厅的专项投资,自1971年起,每年投资 1万元。到1985年,郊区林业共花费营林经费28万元,其中:省林业厅专项投资15万元,市财政补贴8万元,自筹资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