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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销售

第四节 粮油销售



                 第四节 粮油销售
  一、城市供应
  1953年10月前,双鸭山矿区粮油销售不限量,矿区居民和职工食堂到矿区粮店购买。从1950到1953年11月,共销售粮食5 085.4万斤,食油 190.3万斤。年均粮食销售量1 271.4万斤,食油销售量47.6万斤。1953年11月,根据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规定,双鸭山矿区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开始实行时,采取了细粮定量供应,职工每人每月供应细粮 14斤,粗粮和豆油不限量。1954年1月,实行内部控制和控配相结合的供应办法。到年底共销售粮食2 812.4万斤,其中:食油51.8万斤。1955年初,实行粗粮定量,细粮搭配,供应标准是:各机关、团体、学校的集体伙食单位每人每月供应细粮 32斤,其中:东北大米30%,面粉70%;在家就餐的职工本人每月供应31斤,其中:大米8斤,面粉16斤,粗粮 7斤;一般居民每人每月供应30斤,其中:大米8斤,面粉12斤,粗粮10斤。1955年 5月21日,双鸭山开展了整顿粮食统销工作,从摸底到试点,历时4个月时间,整顿查出不实人口5 077人,定销后总数量为159.2万斤,比国家确定销售指标降低11.2万斤。
  1955年10月25日,双鸭山矿区首次粮食整销工作结束,并开始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各类人员按职工居民粮食供应标准表执行。
  附:职工居民粮食供应标准表
               职工居民粮食供应标准表
  表11—10                             单位:斤/月



  同年11月16日,矿区人民政府在粮食正常供应外,还拟定了对特殊情况的补助办法。
  1957年11月,全市进行了第二次粮食整销,这次整销是根据人口增长速度和粮食供应量增加而进行的。压缩粮食销量的原则是,有余粮的多压、不余的少压、缺少的不压、缺多的补助。集体伙食单位压缩 1.84万斤。饮食行业基本不压,但采取供应菜馅食品和许吃不许带的办法,每月供应11.6万斤,减为9.6万斤,节约2万斤。居民每月节约1斤,职工每月节约2斤,共计: 105 894斤。同时,对部分职工家属在农村居住的,停止迁入城市;对进城不久的临时工,家仍然在农村的一律返回;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一律不给落户口粮食关系,压缩城市吃商品粮人口。
  1958至1959年,“大跃进”期间,关内自流人口大量涌进矿区,加之各行各业私招滥用,使城市供应量猛增。1958年城市人口为102 387人,居民口粮供应量6 465.5万斤,与1957年相比,人口增长16 027人,居民口粮供应量增加2 245.2万斤。1959年城市人口187 985人,供应粮食10 301万斤,与1958年相比人口增加85 598人,粮食供应量增加3 835.5万斤。
  1960至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粮食供应上本着既要度过灾荒,又不能饿死人的原则。粮食部门将每人月供应量分3至4次供应,标准每人每天0.9斤,确保居民不断粮。在此期间,各单位开荒种地搞副业,对缓解粮食供应紧张和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1960年11月和1962年6月,两次粮食销量整顿中,查出不合理供应的12 160人,粮食1 095 691斤,豆油10 162斤。其中:低工种吃高工种定量的1 697人,粮食33 559斤;户在人不在、虚报冒领的5 813人,粮食594 290斤;走死逃亡不注销的3 161人,粮食135 678斤;重复供应的1 428人,粮食250 642斤;涂改粮证的61人,粮食1 702斤。从1961年末到1962年11月,压缩城市人口4万人。 3年期间粮食销售量平均为10 175.3万斤,与1959年相比减少125.7万斤。
  1963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市粮食部门为了搞好城镇粮食定量供应,活跃市场,在全市开展了议价粮销售工作,议价粮销售是在保证特需和居民定量供应的前提下进行议销,对某些少量和稀少的品种则采取凭证销售的办法。
  1966年3月,全市进行第五次粮食整销工作。共查出套购冒领粮食147 545斤,食油978斤。其中:居民套购冒领粮食37 040斤,食油246斤。工商行业冒领克扣粮食33 297斤,食油732斤,套购饲料粮77 208斤。
  1969年11月4日,进行第六次粮食整销工作。整销对象是职工食堂、工商行业、城市居民。查出工商行业克扣粮食121 765斤,居民中不合理供粮23 801斤。同时查出尖山粮管所经营组长张连贵内勾外联套购粮食10万斤的违法案件。
  1974年,全国推广旅大市改革职工工种定量供应标准经验,双鸭山市从1975年 1月在全市普遍实行。这次职工粮食定量标准是以《双鸭山市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为基础,实行归类定级,执行全省统一的3等11级定量标准。工种定量补差,实行工种粮票。
  1982年6月,全市进行第七次粮食整销工作。这次是分城镇、农村、饲料3条线进行的。共核减城市粮食1 410 758斤,豆油6 657斤。农村核减粮食1 100 340斤,饲料457 420斤。
  1985年,城镇职工工种定量标准是按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表执行。
  附: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表
               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表
  表11—11                             单位:斤/月



  二、工商行业用粮
  双鸭山行业用粮主要有食品业、副食业、酿造业和工业。1955年 8月25日,双鸭山矿区粮食部门根据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定量供应,即将工商用户月用粮平均数做为定量标准,然后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粮食部门对行业用粮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量,不断调整用粮标准,由粮管所监督执行。
  三、林业地区粮油供应
  1965年8月底前,双鸭山林业地区居民粮油供应和所在地区居民一样,由当地粮店供应。从1965年9月l日起,到1985年期间,林业地区粮油实行由林业部门代销。将17、26、27粮店移交给林业局,并由所在地区粮管所负责管理,粮食部门支付给林业代销手续费。费率为:面粉3%,大米3.88%,粗粮5.83%,豆油 5.3%。代销粮油在当地粮管所办理购买手续,从粮库提货,运费自理。粮油价格按国家统销价计算。因代销粮油所占贷款和利息均由粮食部门承担。代销业务受当地粮管所领导,在册人口工种变动、迁出迁入、生死等手续由当地粮管所办理。
  四、郊区菜农、半菜农口粮销售
  对菜农和半菜农的口粮销售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菜农口粮销售与城市居民粮食供应相同;二是对半菜农口粮销售采取定销,每年乡政府根据全市蔬菜种植计划,对半菜农下达蔬菜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完成产、销计划的,国家供给定销粮,平价下拨。从1955到1970年,累计下拨定销口粮4,628.4万斤,平均每年下拨 302.4万斤。1971至1980年累计下拨定销口粮11 548万斤,平均每年下拨1 154.8万斤。
  1980年,双鸭山市郊区共确定29个蔬菜种植专业队,并在郊区设立农村粮食供应管理所,负责全市郊区菜农和半菜农口粮供应销售工作。从1980到1985年底,全市累计供应销售菜农、半菜农口粮11 422.7万斤。
  附:①1950—1985年双鸭山市粮食销售统计表
  ②1950—1985年双鸭山市食油销售情况表
           1950—1985年双鸭山市粮食销售统计表
  表11—12                             单位:千斤






           1950—1985年双鸭山市食油销售情况表
  表11—13                             单位:千斤



  五、票证管理
  居民粮油供应证 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矿区开始使用居民购粮证。实行居民购粮证对控制粮油销量、堵塞供应漏洞、保证合理供应、群众计划用粮、节约用粮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粮店设 1名册籍员,负责册籍管理工作。双鸭山市自粮食统购统销和实行计划供应之后,到1985年每年都进行1次换证工作,进行户口与粮证核对。
  粮票 自1954到1980年,在双鸭山地区流通粮票有 5种。即全国通用粮票、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双鸭山粮食局分购票、双鸭山地方粮票和双鸭山市工种粮票。1956年,市粮食系统建立粮票收发、存管制度,坚持收发两条线,帐、票由 2人分管。粮票收发履行“传票”手续,做到收有凭证,付有依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月末分类入库。
  1958年,矿区外籍人较多,使全国粮票和省地方粮票外流量很大,为了不影响粮票周转和控制外流,市粮食局在内部发行了分购票。1961年取消分购票,发行双鸭山地方粮票,只限在双鸭山地区内流通,对缓和双鸭山地区粮票紧张起到了一定作用。
  1975年,双鸭山市推广旅大市改革工种粮经验之后,双鸭山地方粮票停止使用,同时发行双鸭山市工种专用粮票,以解决职工定量补差。1980年10月起用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代替双鸭山市工种专用粮票。双鸭山市工种专用粮票只收不发,收回销毁。1985年 2月,取消了工种粮补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