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创汇和留成 第四节 创汇和留成
1979年以前,双鸭山市的出口原煤属中央商品,国家不给地方外汇留成。因此,双鸭山没有分成外汇。1979年以后,双鸭山市的地方产品有了出口,开始只分得少量外汇。一般商品收汇分成国家规定比例是:国家留75%,剩下25%做为 100%再进行第二次分成,省政府及省主管厅、局分44%(省政府40%、省主管厅局4%);地方市(县)政府6%;出口生产与供货部门50%。1979年,共创外汇37.89万美元,市政府和供货部门共分外汇2.O1万美元。1985年,共创汇744.55万美元,全市共留成74.75万美元,其中:地方留成9.88万美元,生产企业留成64.87万美元。
附:1979—1985年双鸭山市外贸出口创汇及留成外汇表
1979—1985年双鸭山市外贸出口创汇及留成外汇表
表11—16 单位: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