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管理
第四节 财政管理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财政体制
1954年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成立后,当时正处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矿区地方企业只有 6家,规模很小。地方财政只能收少量的税款,行政支出全靠省政府拨款解决,所以当时没有形成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5至1957年,双鸭山矿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后,实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即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 3种。双鸭山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收入列为固定收入,省和中央不参与分成;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市和省分成。由于双鸭山地方企业起步晚,地方财政收入不多,省将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作为双鸭山的调剂分成收入。
1958年,国民经济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和省部分财权下放,实行了“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双鸭山市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安排支出,实行超收留用。但由于受高指标、浮夸风和假报虚收思潮的影响,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很多困难。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只执行了一年就停止了。
1959至1970年,双鸭山市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上解比例为76.4%。
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上缴,超收分成。双鸭山市地方财政3年共上缴1 030.7万元。
1974至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管理体制。双鸭山市确定两个比例:一个是基本比例;另一个是超收比例。两年上缴514.7万元。
1976至1980年重新实行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年终省拨给一部分机动财力,以补充地方财政支出的不足。
1980至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增收分成、节余归己、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经测算,确定上解比例为22.37%,留成比例为77.63%。这一体制确定后,充分调动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1985年比1980年增长50%。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它贯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强财务管理是完成国民经济计划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因此,市财政部门设置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管理双鸭山市的企业财务管理是从1954年建立地方财政开始的。企业财务管理方针是:发展工业,为地方财政打好基础,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工业上,开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到1958年兴建工业企业7家,在财务管理上本着多投少缴原则,扶持企业发展。
1959至1962年,双鸭山市企业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要求,把投资重点放到钢铁工业上。4年间对钢铁工业投资954万元,使钢铁工业有较大发展。
1963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全市地方工业企业布局不合理,亏损额大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让”,将钢铁厂、石灰厂、耐火材料厂、石英矿、日用化工厂等企业停产,把民用陶瓷厂转让给手管局作为集体企业管理。这样既调动了职工自力更生办企业的积极性,又减轻了地方财政压力。
1966至1970年“文化大革命”中,企业财务管理无人过问,放任自流,处于混乱状态。5年间,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上缴利税减少,地方财政对企业投资维持在年均424万元水平上。
1971至1977年财政部门派专管员深入各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12个单位蹲点,直接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开源节流”。
1978至1980年全市企业开展“清仓核资”,摸清企业家底,通过3年的工作,共查出企业原材料盘亏、产成品报废计168万元。对盘亏和报废的损失,地方财政拨款给予弥补,使企业松动了资金,为40户企业卸了包袱。
1980至1985年,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全市各企业实行“松绑放权,砸大锅、立小灶,承包、租赁”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全市工商企业获得了生机,增强了活力。到1985年末地方财政预算内企业工业26户、商业60户、农牧企业 7户、供销10户、物资12户,通过承包、租赁,部分企业扭亏为盈,其中实现利税超过百万元的达 4家,创双鸭山市地方企业财政收入历史最好水平。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1年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通知》精神,市财政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科,于1982年开始工作,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按统收统支办法管理,必须在开户行分设两个帐户。一个帐户记收入,月末一次结清上交财政;另一个帐户记财政拨给和支出。做到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1982年全市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达127万元。1983年3月,市政府又下发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补充规定》。要求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编制核定指标,年终从指标结余中按48%提取奖励基金,按12%提取福利基金,剩余40%作为下年度经费补充。同时还规定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先存入财政局帐户,什么时候存够数额,什么时候由计委批准基本建设计划。这样既控制基建规模,又避免因资金不足出现跨年度半截工程。1983年全年预算外资金有382.2万元。1984年增加到397.4万元。
1985年,市政府确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存财政、支核指标、节约有奖、结余分成、留成提奖、一年一定”的管理制度。同时还制订了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1985年全市预算外资金达439.2万元。
三、财政监督
1954至1960年,财政部门未设专门监察机构,监察工作由财政局内各科兼管。1961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黑金库(小钱柜)进行全面检查的精神,当年对全市各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小钱柜金额 2.7万元,并收缴入库。1962年市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专门负责财政监察工作。从1964年起,每年都搞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采取重点检查、联查、互查的办法。1964至1985年间,查出违犯财经纪律案件共12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6万元。其中:重大贪污案是双鸭山矿务局建设公司会计赵林的经济案件。通过检查发现赵林从1953年到1965年的12年中,共贪污工资、材料款170 102.31元,追回赃款126 519元。其中:赃物有黄金2市斤,进口手表10块,衣物129件。在追回赃款中,除将 5万元留公司做弥补经济损失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入库。罪犯赵林被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