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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税目、税率及征收

第二节 税种、税目、税率及征收



             第二节 税种、税目、税率及征收
  自1950年1月至198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了5次较大的改革。双鸭山税务部门按每次改革后的税制,对应征收的税种、税目、税率都进行相应的调整。
  1950年1月,双鸭山税务部门根据中央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了9种税。
  一、货物税 主要有煤炭、木材、植物油、砖瓦、皮毛、白酒、烟叶、水产品、五金、麦粉、迷信品等,主要税源是煤炭,税率为3%。
  二、工商营业税 煤炭营业税率为1%;百货、饮食、杂品营业税率为3%。
  三、印花税 主要缴纳单位有双鸭山矿务局、双鸭山林业局、百货公司、食品公司、蔬菜公司、五金公司、土产公司等。因为他们的营业额大,都达到了课税的起征点,实行印花税汇缴的办法,发货票、银钱收据、帐簿均按3‰的税率征收。
  四、存款利息所得税 凡在银行或在储蓄业务部门的存款利息所得在5角以上的按5%的税率,扣缴利息所得税。
  五、交易税 1950年双鸭山仅有牲畜、粮食两种交易,按买卖成交价格5%的税率缴纳。
  六、屠宰税 主要是食品公司,税务部门派员驻厂征收。
  七、车辆使用牌照税 双鸭山只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按不同车辆种类,每季税额从 5角至80元不等。
  八、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双鸭山只有尖山矿工电影院按10%的税率征收。
  九、临时商业税 凡无固定营业场所或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行业以外的商品,均按10%税率征收。
  1953年第二次税制改革,对原税种进行了部分修正和调整,双鸭山新增加了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1953年以前各项税款均由集贤县税务局征收入库。从1954年矿区政府成立后,税收从集贤县划出,由矿区税务所负责征收。1954至1957年征收工商各税计133.6万元。
  1958年进行第三次税制改革时,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并简化了纳税环节,调整了税率,改变了计税方法。双鸭山市新增城市房地产税,从1966年开征,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当年在尖山地区征收62.2万元。
  1973年进行第四次税制改革,从有利于企业经济核算,便于征收管理角度出发,合并了部分税种、简化了税目,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并下放了部分征收权限。1973年全市工商各税共征收1 107.9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税制进行了第五次改革,恢复和新增设了一些税种,改进了税目,调整了税率,试行增值税。这次改革税种,由1973年全国统一执行的 9种,增加到23种,其中新税种有: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建筑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双鸭山市具备开征条件的有16种,1985年征收各税计3 199.5万元。
  附:①1985年双鸭山市工商税适用税目税率表
  ②1954—1985年双鸭山市工商各税历年收入统计表。
               1985年双鸭山市工商税适用税目税率表
  表12—8









               1954—1985年双鸭山市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表12—9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