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
1950年1月19日,经东北银行总行批准,由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委派原佳木斯支行总务股长吴琼、张迅、范洪举、阎凤阁、刘玉江5人到双鸭山筹建东北银行双鸭子办事处。办事处于1950年3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编制10人。
1951年,东北银行双鸭子办事处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办事处。1952年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矿区支行,下设会计、储蓄、出纳、贷款4个股和岭东营业所、岭西营业所,编制17人。1956年7月,将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矿区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支行,下设秘书、会计、信贷、货管、出纳、农金6个股和岭东、岭西两个营业所,编制70人。1960年由科级单位升为处级单位,下设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办事处;行内设秘书、会计、信贷、货管、出纳、农金6个科,编制193人。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支行下设营业部 1个,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七星、集贤、双阳、农场、长胜、安邦等12个科级办事处和太保营业所;行内设办公室、信贷、货管、农金、会计、教育、出纳、储蓄、人事、保卫、监察等13个科室,编制407人。同年 10月,将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支行分设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设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人民银行内设综合计划、调查研究、货币发行、会计稽核、金融管理、人事劳资、监察保卫、办公室、工会等9个科室,职工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