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贷款
第三节 农业贷款
第三节 农业贷款
1952年,双鸭山矿区支行开始办理农村金融业务。为了帮助个体农民走上互助合作化的道路,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从1952至1955年共向农民发放贷款30.2万元,用以实物贷给农民或互助组,购买新式农具、马具、化肥和推广优良品种。
1956年,双鸭山农村普遍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向高级社发展。银行为了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当年发放农业贷款95.8万元,比1955年增加了 3.5倍,到1961年贷款余额达 832.9万元。这些贷款用于购买综合号铲趟机、抽水机、水车、胶车、饲料、种子、化肥及生产救灾、社员生活等物资,对促进农业合作化、发展农业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1962年,为了解决自然灾害给农村社员带来的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发放 853.2万元救灾贷款,增强了灾区农民抗灾救灾能力。
1964年,经过调查核实,对确实受灾无力偿还贷款的社队,豁免了1962年以前的贷款0.85万元、还本息的26万元,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1965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注意做好支援农业资金的发放工作,支援农业生产高潮的通知》精神,重申了发放农业贷款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认真执行了“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发放原则,掌握农业贷款的发放与回笼,使贷款资金利用合理。
1966至1972年,双鸭山市农行采取算细帐找浪费、查“三欠四清”(即查公社、大队、个人欠款,清债权、债物、贷款、货款)等措施,支持了农业生产发展,使农村社队节约开支,集中自有资金搞好生产,克服单纯依赖国家的思想,开展多种经营,帮助社队搞好财务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少占用国家贷款。1972年农业贷款为38.8万元,比1966年减少5.9万元。
1973年,实行了《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草案)》,认真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积极支持农业社队落实“农业八字宪法”,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加速了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水利建设,扩大高产稳产面积。1973年比1972年增加农业贷款72.9万元。贷款项目增加了专项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农业机械化无息贷款、副业贷款等,为各社队加速农业机械化、水利化、扩大高产稳产面积奠定了基础。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市农业银行到1981年发放农业贷款41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和基本建设投资。
1982年,双鸭山市农业银行认真总结了过去农业贷款资金大量被占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的经验教训。在贷款发放上,重点放到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商品生产上。1982年共发放农业贷款925万元。
1983年,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联产承包、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双鸭山市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使用上积极支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采取按队贷款落实到承包组的办法,使债权债物关系明确,发放农业贷款853.4万元。其中:农村生产贷款296.8万元,国营农场贷款 550.1万元,社队企业贷款35万元,家庭承包经营贷款30万元。这些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承包组织购买汽车、拖拉机、承揽加工设备、各种建筑业、养殖业、种植业、农村商业等,对稳定和完善承包责任制起到了积极作用。1984至1985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银行向农村发放贷款 4 870万元。贷款的对象:凡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以及农村从事生产、运输、加工、供销、服务行业的个体经济户,在进行正当生产和经营中,因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对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则区别不同情况掌握发放贷款;对组织严密,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较好的联合体,应视同集体企业贷款的规定办理;对于松散不稳定的联合体,一般分别由成员户承担偿还贷款。贷款的种类有:生产费贷款、小型设备贷款、个体经济户贷款。贷款的条件:联产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要有同所在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或贷款计划,由村或信用社代表初审,基层营业所和信用社逐笔审核。从事工商、服务、加工业、个体经营户,需要验证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同时,贷款经营的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预测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产品采取了以销定贷的办法。贷款农民要有一定的生产条件,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还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金额较大的贷款,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申请小型设备贷款的农民必须自有资金在30%以上。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使农贷资金投放趋于合理,对发展农村商品经济起到了支持和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