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
第二节 贷款
第二节 贷 款
1979年 8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市建行从同年11月初开始对双鸭山市轻工、纺织、机械、建材、冶金、化工、煤炭等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同年底对矿务局发放“中央级设备储备贷款”。1980年开始对施工企业发放了商品房贷款。为了促进各部门和基层企业挖潜革新,进一步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自1981年起,将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中的一部分,由国家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到1985年底,对79个企业单位,92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了措施性贷款1 339.3万元(不包括临时、委托贷款572.6万元),省财政委托贷款73万元,部门委托贷款35万元,地方财政委托贷款98.1万元。已竣工投产的占项目总数93.3%,新增加固定资产1 215万元,新增厂房面积20 570平方米,新增设备 833台(件)。通过发放措施性贷款,为地方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改变产品结构,培植地方财源,平均每年为双鸭山市新增工业产值2 579万元,新增利润335.2万元,新增税金 350.7万元。同时,市建行为中央和省预算基建贷款有:双鸭山矿务局、双鸭山林业局项目,贷款指标626.8万元,实际贷出 626.8万元,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3 613.2万元,实际贷出3 613.2万元。地方级项目4个,贷款指标520万元,实际贷出520万元。这些项目贷款有利地调动企业管好投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