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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储蓄存款

第二节 储蓄存款



                   第二节 储蓄存款
  1950年1月,东北银行双鸭子办事处成立时,只办理存款、放款和矿区储蓄3项业务。由于当时是解放初期,矿工收入不多,人民生活困难,储蓄存款寥寥无几。
  1952年,城镇储蓄业务逐步开展起来,储蓄种类有: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和定期零存整取3种。全矿区年储蓄余额3.6万元。
  195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双鸭山市储蓄事业迅速发展,全市成立5个代办所,使城镇储蓄存款额达 65.1万元。比1952年提高17倍。1957年储蓄余额73.8万元。
  1958年,双鸭山市煤炭工业、地方工业和农业出现全面跃进的新形势,为了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金融部门广泛宣传储蓄利国利民的重大意义,帮助职工有计划地安排生活,勤俭节约,支援社会主义建设。除积极开展正常储蓄业务外,还举办了钢铁、煤炭实物奖和小额实物奖存储活动,当年储蓄额达到300.5万元,比1957年增加 226.7万元。到1960年储蓄存款额达852.2万元,比1958年增加551.7万元。
  1961至1963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市场供应紧张,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持币待购的思想,加之盲目下达吸储任务,层层加码,脱离客观实际,储蓄种类少,利率低,使1961年城镇储畜存款额下降到256.1万元。1963年下降到136.7万元。
  1963年总行根据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重新制定储蓄政策,修改了储蓄的若干规定。双鸭山大力发展互助储金会,同时在各单位广泛地开展储蓄宣传工作,使储蓄存款额又有所回升。1964年储蓄存款额234.5万元,到1965年已达到264.9万元。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储蓄工作遭到很大破坏,但由于储蓄工作人员多方努力,广泛宣传,加强服务,储蓄存款仍继续上升,11年中,年均储蓄存款达 453.3万元,最多达到925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增加了职工工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银行4次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增加新的储蓄种类;金融部门增加储蓄网点,延长营业时间,方便储户。到1985年底,城乡储蓄额达10 654万元,比1978年增加9 105.6万元。
  附:1952—1985年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表
          1952—1985年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表
  表13—5                             单位: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