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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纳

第二节 出纳



                  第二节 出 纳
  1950年,现金收付执行“个人负责制”。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出纳实行复点制》文件下发后,逐步实行复点制度。1958至1962年取消“复点制”,恢复“个人负责制”。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出纳制度》,强调钱、帐分管,双人复核,双人管库和双人押运的原则,1974年使现金差错率占2.81%百万。1979年,又增添了“双人监柜、双人守库、交叉复核和查库”等制度,使年差错率下降到1.5%百万。1984年,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设后,对出纳工作严格各项核算手续,使差错率降到0.01%百万。到1985年实现全年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