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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纪检组织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一节 纪检组织


  
                 第一节 纪检组织
  双鸭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是双鸭山矿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建于1950年 3月。组成人员有:刘同礼、林群、朱风、李景荫、杨任甫。刘同礼任书记,林群任副书记。1951年纪委书记由梁成义兼任,郝宝权任副书记。初期纪委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委员制和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1953至1954年郝宝权兼任纪委书记,唐俊岩、王树本任副书记。1955年 3月,根据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选举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指示,1955年12月27日,省委工业部批准双鸭山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纪律监察委员会:书记李常友,副书记王树本。
  1956年9月1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行文,将中共双鸭山矿区委员会撤销,建立中共双鸭山市委,党的监察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同年9月30日,选举产生了市监察委员会,书记李常友(兼)、副书记田文举,编制6人。1957年2月26日市委批准岭东矿、岭西矿、选煤厂工程处党委成立监委。基层监委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并设1名专职监察干部。至此,基层党委监委陆续建立。1961年已有18个党委设有专职监察干部30人,其中:专职书记 11人。1958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双鸭山市监委实行常委制,书记王振兴(兼)、副书记田文举。
  1962年12月20日,在中共双鸭山市第二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由9人组成的市委监察委员会。1963年1月16日,召开第一次监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常委。1965年9月,市监委设置了综合组、案件指导组 2个办事机构。1962至1966年市监委书记闵庆舜(兼)、副书记田文举、程显军。1966年6月政企分开,双鸭山市委、矿务局党委分别成立了监委。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2年,监委工作停止。1973年7月19日,经市委第三十四次常委会议决定在市委组织部内设置纪律检查组。任命刘树杰、李秉常、李春福为纪检组副组长。1978年3月21日市委常委会决定重新成立中共双鸭山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成员制。下设秘书组、案件审批组、案件检查组3个办事机构。书记唐琪、副书记崔乙范。编制 14人。1980至1983年市纪检委书记由赵廷富兼任、唐琪、崔乙范、王立新为副书记。1983年 12月中共双鸭山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共双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实行常委制,纪检书记由兼职改为专职,进市委常委班子,书记王振林,副书记程显军、高贵和,常委7人。1984年9月7日,市常委会决定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来信来访室、党风党纪教育室列为局级机构。到1985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有:秘书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检查室、党风党纪教育室、调查研究室,编制33人。各基层党委设纪检委,全市共有专职纪检干部1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