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代表构成

第二节 代表构成



                  第二节 代表构成
  市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每次选举都根据《地方组织法》按民族、政治状况、代表阶层确定相应的比例。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增加了一定比例的离、退休干部、知识青年、个体户和专业户代表。
  代表阶层分工人、农民、机关干部、厂矿企业干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贸易、解放军、宗教、职工家属、妇女、群众团体等。按比例选出的代表,他们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行政权监督。